交公路發〔2017〕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現將《“四好農村路”督導考評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有關情況及時報部。
交通運輸部
2017年1月18日
“四好農村路”督導考評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把農村公路建好、管好、護好、運營好,建立健全督導考評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道路運輸條例》、《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中央確定的農村公路發展任務,以及部、省、市、縣確定相關任務、目標和主要政策落實情況的督導考評工作。
第三條 督導考評應當遵循科學評價、突出重點、獎優罰劣的原則。
第四條 督導考評實行逐級督導考評制,原則上分為部、省、市、縣四個級。
部級督導考評對象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督導考評對象為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級督導考評對象為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縣級督導考評對象為鄉道、村道的管理單位。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部級督導考評的組織實施,指導全國督導考評工作。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省級督導考評的組織實施,協助、配合部級督導考評工作,監督指導本轄區督導考評工作。
省級以下督導考評規則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督導考評工作,突出目標導向和結果導向,推動重點任務完成和政策落實,強化行業管理,不斷提升“四好農村路”服務“三農”和脫貧攻堅的能力和水準。
第七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將“四好農村路”工作納入地方政府目標考核體系。
第二章 督導考評內容
第八條 部級督導考評內容包括中央年度任務落實情況、政策法規保障情況,以及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運營等方面。
省級及以下督導考評內容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上級督導考評內容基礎上,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
第九條 中央年度任務落實以任務分解、監督實施、督促整改為考評重點,主要包括中央一號文件、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和部確定的“四好農村路”年度工作任務等。
第十條 政策法規保障考評以國家政策落實和相關制度制定情況為考評重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四好農村路”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落實情況。
(二)省級“四好農村路”法規和規章制定情況。
(三)爭取省級政府出臺“四好農村路”支援政策和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情況。
(四)“四好農村路”工作安排部署、組織推動、示範縣創建和政策激勵等情況。
第十一條 “建設好”以資金投入和行業管理等為考評重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設資金籌集、建設任務落實和服務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情況。
(二)生命安全防護和危橋改造工程開展情況。
(三)行業監督管理和基本建設程式規範情況,建設品質管理的制度體系完善情況,整改措施落實和建設標準、品質達標等情況。
(四)“三同時”“七公開”制度落實情況。
第十二條 “管理好”以機構人員配備、路産保護和路域治理等為考評重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縣、鄉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和村級議事機制完善情況,管理機構和人員經費納入地方政府財政預算情況。
(二)路政、運政行業管理情況。
(三)路産路權保護的部署和落實情況,推進超載超限治理、用地確權等情況,愛路護路鄉規民約、村規民約制定和執行情況。
(四)路域環境治理情況,“路田分家”、“路宅分家”情況。
第十三條 “養護好”以資金保障、養護工程開展、路況水準和行業管理等為考評重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規定的養護資金相關政策落實情況。
(二)列養率和大中修工程開展情況,優、良、中等路率目標完成情況。
(三)路況檢測、評定和決策科學化情況,養護臺賬情況。
(四)養護管理規範化、市場化、專業化情況。
第十四條 “運營好”以客貨運發展情況為考評重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具備條件的鄉鎮、建制村通客車情況。
(二)農村客運班線安全通行條件審核情況。
(三)城鄉客運一體化發展情況。
(四)覆蓋縣、鄉、村三級的農村物流體系建設情況。
第十五條 部級督導考評根據農村公路發展階段,選取可量化、可評價、典型性的指標,評分標準在每年交通運輸部制定的督導考評實施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三章 督導考評實施
第十六條 督導考評工作流程原則上按印發督導通知、組成督導考評工作組、實地督導考評、印發督導考評情況通報的程式進行。
第十七條 督導考評實行督導考評工作組負責制。
部級督導考評由交通運輸部從各地抽調負責農村公路工作的專家組成部督導考評工作組。組長由部內相關司局或委託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同志擔任。
省級及以下督導考評由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可採用自檢、交叉互檢、委託第三方檢查或檢測等方式。組長原則上由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同志擔任。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部根據全國“四好農村路”開展情況,在每年一季度確定部級督導考評省份和實施方案,每個省份至少實地督導分屬不同地市的兩個縣。其中,一個縣由受檢查省份推薦,一個縣由部督導考評工作組選定。
省級及以下督導考評對象和實地督導相關要求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九條 實地督導考評一般採用座談了解、檢查內業資料、數據核算、現場檢測或檢查的方法,並按照評分標準打分,準確客觀進行考評。
第二十條 督導考評工作組應與受檢單位交換督導考評意見。
第四章 督導考評結果運用
第二十一條 部級督導考評結果由交通運輸部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抄送省級人民政府辦公廳。
省級及以下督導考評結果通報方式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督導考評通報的兩個月內向交通運輸部反饋整改方案,並根據整改進展及時報告階段性成果。
第二十三條 部級督導考評結果作為交通運輸部評判各地“四好農村路”開展情況的主要依據。
對年度任務落實不力,進度嚴重滯後,以及在督導考評中弄虛作假的,交通運輸部將予以通報批評,並採取相應懲戒措施。
第二十四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督導考評結果與投資和榮譽等相掛鉤的獎懲機制,充分發揮督導考評結果的激勵作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指導市縣落實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公路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