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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22號)

來源:公路局    2015-12-09 11:04:00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已于2015年11月3日經第20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5年11月1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促進農村公路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國務院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並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設施,包括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並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農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橋梁、隧道和渡口。

  縣道是指除國道、省道以外的縣際間公路以及連接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産、集散地的公路。

  鄉道是指除縣道及縣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鄉際間公路以及連接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鄉道及鄉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連接建制村與建制村、建制村與自然村、建制村與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內街巷和農田間的機耕道。

  縣道、鄉道和村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農村公路規劃的審批許可權在規劃中予以確定,其命名和編號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應當遵循以縣為主、分級負責、群眾參與、保障暢通的原則,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保持路基、邊坡穩定,路面、構造物完好,保證農村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履行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符合本地實際的農村公路管理體制,落實縣、鄉(鎮)、建制村農村公路養護工作機構和人員,完善養護管理資金財政預算保障機制。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工作機制,執行和落實各項養護管理任務,指導鄉道、村道的養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完善對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目標考核機制。

  第五條 鼓勵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提高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水準。

第二章 養護資金

  第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多元籌資、統籌安排、專款專用、強化監管、績效考核”的原則。

  第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主要來源包括:

  (一)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預算資金。包括:公共財政預算資金;省級安排的成品油消費稅改革新增收入補助資金;地市、縣安排的成品油消費稅改革新增收入資金(替代摩托車、拖拉機養路費的基數和增量部分)。

  (二)中央補助的專項資金。

  (三)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籌集的用於村道養護的資金。

  (四)企業、個人等社會捐助,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根據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的實際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財政預算,保證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需要,並隨農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財力增長逐步增加。鼓勵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過提高補助標準等方式籌集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

  第九條 省級人民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費稅改革新增收入補助資金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專項用於農村公路養護工程,不得用於日常保養和人員開支,且補助標準每年每公里不得低於國務院規定的縣道7000元、鄉道3500元、村道1000元。

  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並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農村公路均應當作為補助基數。

  第十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協調建立成品油消費稅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車、拖拉機養路費轉移支付資金增長機制,增幅不低於成品油稅費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資金增長比例。

  第十一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協調建立省級補助資金“以獎代補”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地市、縣人民政府加大養護管理資金投入的積極性。

  第十二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統籌使用好上級補助資金和其他各類資金,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不斷完善資金監管和激勵制度。

  第十三條 企業和個人捐助的資金,應當在尊重捐助企業和個人意願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贈單位統籌安排用於農村公路養護。

  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籌集養護資金,由村民委員會統籌安排專項用於村道養護。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應當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禁止截留、擠佔或者挪用,使用情況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

第三章 養護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品質檢查、考核和評定制度,建立健全品質安全保證體系和信用評價體系,加強檢查監督,確保工程品質和安全。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按其工程性質、技術複雜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小修保養、中修、大修、改建。

  養護計劃應當結合通行安全和社會需求等因素,按照輕重緩急,統籌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應按有關規範和標準進行設計,履行相關管理程式,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當逐步向規範化、專業化、機械化、市場化方向發展。

  第十八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優化現有農村公路養護道班和工區佈局,擴大作業覆蓋面,提升專業技能,充分發揮其在公共服務、應急搶險和日常養護與管理中的作用。

  鼓勵將日常保養交由公路沿線村民負責,採取個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實施,並按照優勝劣汰的原則,逐步建立相對穩定的群眾性養護隊伍。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逐步推行市場化,實行合同管理,計量支付,並充分發揮信用評價的作用,擇優選定養護作業單位。

  鼓勵從事公路養護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力量組建養護企業,參與養護市場競爭。

  第二十條 各級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完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訊系統和公路技術狀況統計更新制度,加快決策科學化和管理資訊化進程。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農村公路技術狀況評定,縣道和重要鄉道評定頻率每年不少於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規劃期內不少於兩次。

  路面技術狀況評定宜採用自動化快速檢測設備。有條件的地區在五年規劃期內,縣道評定頻率應當不低於兩次,鄉道、村道應當不低於一次。

  第二十二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以《公路技術狀況評定標準》為基礎,制定符合本轄區實際的農村公路技術狀況評定標準,省、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評定結果進行抽查。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將公路技術狀況評定結果作為養護品質考核的重要指標,並建立相應的獎懲機制。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定和相關技術規範要求開展養護作業,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品質。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完善養護品質和安全制度,加強作業人員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五條 負責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合同規定定期進行路況巡查,發現突發損壞、交通中斷或者路産路權案件等影響公路運作的情況時,及時按有關規定處理和上報。

  農村公路發生嚴重損壞或中斷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及時修復和搶通。難以及時恢復交通的,應當設立醒目的警示標誌,並告知繞行路線。

  第二十六條 大型建設項目在施工期間需要使用農村公路的,應當按照指定線路行駛,符合荷載標準。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進行修復或者依法賠償。

  第二十七條 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對農村公路養護需要的挖砂、採石、取土以及取水給予支援和協助。

  第二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組織劃定農村公路用地和建築控制區。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大力整治農村公路路域環境,加強綠化美化,逐步實現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潔無雜物,排水暢通無淤積,打造暢安舒美的農村公路通行環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籌集或者使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過程中,強制向單位和個人集資或者截留、擠佔、挪用資金等違規行為的,由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議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對農村公路進行養護的,由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議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停止補助資金撥付,依法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于2008年4月發佈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暫行辦法》(交公路發〔2008〕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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