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下簡稱《應對法》)的正式實施,標誌著我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了法制化軌道。通過貫徹實施《應對法》,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工作取得了長足發展,應急體制機制逐步理順,應急預案體系不斷完善,應急裝備設施和隊伍建設得到強化,在防抗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抗震救災、海難救助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但在制度建設上,對於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缺乏專門、系統的法規規範,有關要求均分散在相關法規和文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交通運輸應急處置工作的系統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因此,有必要依據《應對法》制定《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規定》,對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各個環節提出統一、規範的要求,明確各方責任義務,規範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行動,進一步提高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以減少和消除突發事件的危害和影響。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規定》共7章47條。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了適用範圍和管理體制;第二章應急準備,主要明確了應急能力基本建設規劃、應急預案編制要求以及應急隊伍建設要求;第三章監測與預警,主要明確了危險源管理和預警期的監測、應對準備要求;第四章應急處置,主要明確了突發事件發生後的應急處置措施;第五章終止與善後,主要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的工作予以了規範;第六章監督檢查,主要規定了對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要求;第七章附則,對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突發事件的應對以及一般生産事故的應急處置作了特別規定,同時規定了實施日期。
本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本規定適用於包括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的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終止與善後等活動,即涵蓋了突發事件從預防到善後的全過程。同時,對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的含義進行了明確。交通運輸突發事件必須滿足兩個必要條件:第一,必須屬於《應對法》所定義的突發事件範疇;第二,屬於交通運輸領域或與交通運輸密切相關,需要採取交通運輸應急處置措施、提供應急運輸保障的突發事件。根據《應對法》並結合交通運輸的特點和實際情況,第二條將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的範圍明確為:“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運輸設施毀損,交通運輸中斷、阻塞,重大船舶污染及海上溢油應急處置等,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疏散或者救援人員,提供應急運輸保障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這就將一般意義上的生産安全事故、交通安全事故以及交通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經營企業內部應急管理工作排除在外,這主要基於以下兩點考慮:
第一,安全生産事故主要受我國有關安全生産事故的法律法規調整。與我部職責相關的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航交通安全分別由《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民用航空法》調整;只有當安全生産事故和交通安全事故演變為事故災難,需要啟動突發事件應對程式,適用的法律才轉變為《突發事件應對法》和本規定。
第二,關於交通運輸管理機構和經營企業內部應急管理工作,主要是通過規範性文件予以管理,不涉及社會和政府力量的廣泛協調,不需要通過立法解決。
《應對法》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領導機關和責任機關,同時將應急預防與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終止與善後等具體職責均賦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於各部門,《應對法》僅針對制定應急預案、設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立突發事件資訊系統等幾個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因此,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在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中的職責是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按照政府的命令和要求,及時、有序、有效的參與各項應急工作。為此,本規定在“屬地管理”的原則下,主要是按照《應對法》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交通運輸部門在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對管理中的主要職責和具體要求。考慮到水上交通安全及船舶污染突發事件的應對,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是以各級人民政府為主,海事管理機構具體履行相關職責的體制,與本規定的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突發事件應對中的職責不盡一致,因此,在附則中明確了“海事管理機構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突發事件的應對活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一)關於應急保障體系建設規劃和應急預案的編制
應急保障體系建設規劃主要解決應急裝備、物資保障基地建設、應急運力的儲備問題。第六條對該規劃的編制和發佈予以了明確。第七條至第十三條則根據《應對法》的相關要求,對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予以了規範,明確了應急預案的編制層次、預案內容、制定程式、修訂要求等內容。
(二)關於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
根據《應對法》的要求,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明確了對交通運輸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的要求,並在後續條款中對應急演練、應急培訓、應急知識宣傳與普及等工作予以了規範。其中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可以與其他應急力量提供單位建立合作關係。按照市場化運作模式,通過簽訂協議等形式建立合作關係。
(三)關於突發事件資訊系統的建立
按照《應對法》的規定,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七條建立了交通運輸突發事件資訊管理制度,並在此基礎上特別建立了突發事件風險評估機制,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獲取相關資訊後及時進行匯總分析,對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研究確定預防措施,並按照相關規定報告相關資訊。
(四)關於應急處置
按照《應對法》的相關規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突發事件發生後的主要職責是依據政府的命令或者要求並按照相關應急預案的規定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本規定沒有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應急處置職責按照公路、水路等不同領域做出專業化區分,而是提出了一般性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分別對政府宣佈進入預警期後以及突發事件發生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應對措施,通過列舉的方式予以了明確,從啟動應急預案、加強跟蹤監測、組織應急力量等方面提出了原則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