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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來源:運輸服務司;法制司    2019-11-28 18:39:00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要求,切實強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預防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保護環境, 2019年11月10日,交通運輸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應急管理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9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就《辦法》出臺背景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我國是危險化學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産和使用大國,也是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大國。近年來,我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行業管理不斷規範、發展形勢持續向好,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依然時有發生,暴露出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中還存在一些漏洞和問題。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要求,切實強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治理,交通運輸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應急管理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堅持“依法依規、問題導向、對標國際、統籌銜接、部門協同”的原則,制定了《辦法》,以彌補法規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縫隙,著力構建“市場主體全流程運作規範、政府部門全鏈條監管到位、運輸服務全要素安全可控”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體系,讓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更加安全高效。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10章79條,分為總則,危險貨物托運,例外數量與有限數量危險貨物運輸的特別規定,危險貨物承運,危險貨物裝卸,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及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櫃、罐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運作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對主要內容説明如下:

  (一)加強托運、承運、裝卸環節管理。一是明確托運人在危險貨物資訊確定、妥善包裝、標誌設置、托運清單及相關單證報告提供等方面的義務。二是要求承運人使用符合標準且與危險貨物相匹配的車輛、設備運輸,製作並使用危險貨物運單,在運輸前履行相關檢查義務。三是明確裝貨人在充裝或者裝載前查驗相關事項,裝載作業符合相關標準,並做好相關資訊的記錄和保存。四是要求收貨人及時收貨,並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卸貨。

  (二)明確例外數量、有限數量危險貨物等的特別管理要求。明確符合要求的例外數量危險貨物、有限數量危險貨物,可以與其他危險貨物、普通貨物混載,未達到一定數量的可以按照普通貨物運輸。同時,對例外數量、有限數量危險貨物的包裝、標記、測試報告或者書面聲明作出明確要求,以保障運輸安全。此外,《辦法》明確不是危險貨物的危險化學品、實施豁免管理的危險廢物及診斷用放射性藥品的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三)加強危險貨物運輸裝備的安全管理。一是在生産環節,由工信部門公佈車輛産品型號、車輛類型,生産企業按産品型號生産,車輛應取得認證證書;常壓罐車罐體生産企業應當取得生産許可證。二是在檢驗環節,要求罐車罐體、可移動罐櫃、罐式集裝箱需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使用。三是明確危險貨物包裝容器屬於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的,應當滿足特種設備相關要求。

  (四)規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運作管控措施。一是明確押運員、警示標誌、防護用品、應急救援器材、安全卡等人員和安全設施的配備要求,以及承運人對車輛、駕駛人的監控管理要求。二是嚴格限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行駛速度,高速公路及其他道路分別不超過每小時80、60公里,承運人應當對車輛及駕駛人進行動態監督管理。三是統一通行限制情形和保障措施。明確公安機關可以對5類特定區域、路段、時段採取限制危化品車輛通行措施,並提前向社會公佈,確定繞行路線。

  (五)明確了各部門監管責任及協作要求。根據《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部門“三定”職責,明確了交通運輸部主管、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工業和資訊化、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和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按職責監督檢查的管理體制。同時,要求建立聯合執法協作機制和違法案件移交、接收機制,以增強執法合力,提高市場監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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