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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陳某不服某市交通委員會資訊公開答覆的行政復議案

來源:法制司    2019-08-29 11:02:00

【基本案情】

申請人:陳某

被申請人:某市交通委員會

2015年7月,申請人陳某向被申請人某市交通委員會申請資訊公開,要求公開“核準某公交線路區間價格及方式依據的全部內容”的政府資訊。某市交通委員會認為該申請內容不明確,要求申請人補正。後申請人提交了補正材料,進一步闡述了申請資訊的具體內容:“核定某公交線路區間價格及方式的依據是什麼、有沒有經過聽證、聽證的代表又是怎麼産生的、組成如何、前述公交線路為什麼只有空調公交車而沒有普通公交車乘客沒有選擇的權利。”

根據補正申請內容,某市交通委員會經一次延長答覆期限後,依法于2015年8月20日對申請人作出相應的資訊公開告知書。其中,針對“核定某公交線路區間價格及方式的依據是什麼”部分內容,某市交通委員會認為符合原《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條和《某市政府資訊公開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有明確的申請內容,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資訊。據此,某市交通委員會經搜尋,向申請人提供了核定票價的依據《關於調整本市公交票價的復函》。關於“有沒有經過聽證、聽證的代表又是怎麼産生的、組成如何”部分內容,經搜尋未發現有相關的聽證筆錄、聽證報告等材料,某市交通委員會遂答覆申請人其要求獲取的政府資訊不存在。關於“前述公交線路為什麼只有空調公交車而沒有普通公交車乘客沒有選擇的權利”部分內容,某市交通委員會認為該部分申請內容屬於諮詢,不符合《某市政府資訊公開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要求,決定按照《某市政府資訊公開規定》不再予以答覆。

申請人對某市交通委員會作出的資訊公開告知書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某市人民政府經審理後認為,某市交通委員會作出的資訊公開告知書符合《某市政府資訊公開規定》,並無不當之處,遂依據《行政復議法》作出維持的復議決定。

【焦點評析】

一、本案補正告知程式是否正當。申請人第一次提出的申請包含有“全部內容”等概括性表述,導致資訊公開部門無法準確把握其實際需求,需要申請人進一步明確其申請內容。據此,某市交通委員會作出補正告知,要求申請人提交補正材料,在程式上充分保障了申請人的知情權等合法權益,申請人也據此提出了更為具體的申請內容,補正程式正當,並未侵害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二、針對不同情形分別作出答覆。某市交通委員會將補正後的申請內容歸納為三個申請:一是相關公交線路票價核定依據,二是是否有經過聽證以及是否存在相關聽證會材料,三是申請人提出的為什麼只有空調公交車而沒有普通公交車的疑問。關於第一個申請,某市交通委員會經搜尋後向申請人提供了當時核定票價的依據文件,符合資訊公開相關規定。關於第二個申請,由於的確未發現有相關的聽證筆錄、聽證報告等材料,且當年核定票價時也未作相關要求,因此某市交通委員會答覆申請人該資訊不存在,與客觀情況相符。關於第三個申請,由於經補正後指向仍然不明確,無法從中找到可以指引資訊公開部門去檢索搜尋具體政府資訊的描述和線索,且該部分申請內容屬於政策諮詢,不符合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要求,某市交通委員會決定不再予以公開。某市交通委員會針對不同情形分別予以處理並答覆,並將搜尋到的政府資訊提供給申請人,在此過程中充分履行了分析研判、檢索搜尋和及時答覆等義務。

三、主動履職分析申請內容。本案中申請人連續使用了疑問的語氣提出申請,指向較為模糊,無法有效引導資訊公開部門為其搜尋具體的政府資訊,與原《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條和《某市政府資訊公開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要求不盡一致。但考慮到囿于知悉面較窄,作為普通社會公眾的確無法直接描述出其所需政府資訊的具體文號和標題,因此需要資訊公開部門主動進行分析和研判,科學把握申請內容,將申請內容進行拆分,針對不同情形分別予以答覆。

【案件啟示】

一、對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處理。原《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條和《某市政府資訊公開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人提出申請應當內容明確,指向清晰,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資訊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徵描述。關於申請內容否明確,資訊公開部門有權結合日常工作實際,從語言邏輯結構和客觀情景語境等方面進行主觀判斷。認為申請內容的確指向不明,無法引導其檢索搜尋具體政府資訊的,資訊公開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及時要求申請人進行補正(新的《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三十條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在履行程式義務的同時保障申請人的實體權利。

二、對申請內容較為複雜的處理。申請人在一個資訊公開申請中要求獲取的資訊種類繁多,指向多個可能存在的政府資訊。一般而言,資訊公開應當遵循“一事一申請”原則,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為了方便申請人儘快獲取自己所需資訊,資訊公開部門也可以對此類複雜申請進行拆分,逐一進行分析研判,根據不同情形和所依據不同法條分開答覆。當然在資訊公開過程中,要準確把握資訊公開和政策諮詢之間的區別。政府資訊一般是指申請人沒有的而行政機關掌握(包括製作和獲取)的資訊,而政策諮詢一般是指申請人已經知曉或掌握相關資訊但是要求行政機關進一步解釋説明。政策諮詢依法不屬於政府資訊公開範疇。

三、行政機關應當積極履行資訊公開義務。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當事人獲取政府資訊的知情權等合法權益,同時也旨在提高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一方面,資訊公開部門應當根據資訊公開規定依法履職,主動向社會公開盡可能多的政府資訊,並注重實時更新。另一方面,資訊公開部門應盡可能向申請人多提供指引和幫助,及時答覆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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