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關於進一步推進物流降本增效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73號)要求,近日,交通運輸部會同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要求各地交通運輸、公安部門嚴格規範治超執法檢查和處罰行為,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為便於各地更好地理解《實施意見》,抓好貫徹落實,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實施意見》的背景和目的
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交通運輸部聯合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交公路發〔2016〕124號),明確將《汽車、挂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品質限值》(GB1589-2016)規定的最大允許總品質限值,作為車輛限載標準,實現了車輛生産和使用標準、路政超限治理和交警超載治理認定標準的統一,為治超路警聯合執法奠定了良好基礎。
自2016年9月21日起,交通運輸部會同公安部,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整治公路貨車違法超限超載行為專項行動,並在專項行動中試行了路警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取得了較好效果。在工作推進過程中,部分地區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多頭執法、重復罰款、以罰代管等問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7月17日,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六次會議要求,清理並減少各類檢查和罰款,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的營商環境。8月7日,國務院辦公廳正式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物流降本增效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73號),明確要求規範公路貨運執法行為。黨的十九大進一步強調,要深化依法治國實踐,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交通運輸部與公安部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問題和目標導向,深入研究解決公路治超亂執法亂罰款問題,聯合製定了《實施意見》,已于近期正式印發。
《實施意見》從系統部署角度出發,設計了聯合執法的總體架構。《實施意見》主要包括指導思想、工作原則、聯合執法工作機制、聯合執法紀律要求、保障措施等五個方面內容,通過創新工作機制,規範執法流程,強化科技監管,提高執法效能,全面規範路警聯合執法工作機制,減少和杜絕多頭執法、重復處罰,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切實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獲得感和幸福感。
二、聯合執法工作機制的重點內容
一是界定了聯合執法的對象。聯合執法的對象主要是涉及路警治超職責交叉的車貨總品質超過《公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標準》的違法行為,對於其他違法行為,由交通運輸、公安部門分別依法處理。例如,大件運輸車輛行駛公路時,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實施許可管理和服務,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實施管理和服務。
二是明確定點聯合執法的模式。省級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要確定駐站聯合執法的超限檢測站,並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實行駐站聯合執法。未實施駐站聯合執法的超限檢測站,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檢測和監督消除違法行為,並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時到站實施處罰和記分。也就是説,超限檢測站是派駐交警,還是通知交警到站處理,由省級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聯合製定具體實施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創新流動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對於未設置超限檢測站的普通公路,要求各地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建立會商機制,不定期開展聯合流動檢測,重點地區要加大檢測頻次。發現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就近引導至超限檢測站或超限檢測點,按照駐站聯合執法工作流程檢測處理。要求通過設置車輛檢測等技術設備,加強對超限超載違法情況監測,聯合開展針對性查糾。
四是推行高速公路入口稱重勸返。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省級交通運輸、公安部門組織和指導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實施稱重勸返工作。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安裝入口檢測設備,拒絕違法超限超載車輛駛入高速公路,並及時報告當地公路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流動聯合執法程式進行處理。各地可採取專用勸返車道勸返、站內調頭勸返和稱重車道倒出勸返或者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入口前的普通公路設置檢測車道等方式,保障收費站通行效率。
五是強化源頭監管工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政府公佈的重點貨運源頭單位的監督檢查,加強貨車出場裝載情況檢查。要提請地方人民政府督促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積極履行監管職責,監督貨運源頭企業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周邊路網的流動聯合執法。
六是實施聯動管理與失信聯合懲戒。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要負責匯總本區域內超限超載車輛的檢測資訊和公安交管部門的處罰資訊,抄送車籍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依法對違法貨運車輛、貨運車輛駕駛人、道路運輸企業和貨運場所經營者實施“一超四罰”。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快推進貨運源頭單位、運輸企業、從業人員、營運車輛數據庫建設,及時做好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行為和相關責任主體資訊匯總和報送工作,依法依規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相關資訊要在“信用交通”網站公佈。
三、落實《實施意見》的相關要求
一是要求各地制定聯合執法實施方案,並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物流降本增效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73號)規定“規範公路貨運執法行為”由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各省級人民政府分別負責。《實施意見》是對聯合執法工作機制的框架和體系提出了總體要求,並明確了省級人民政府是本區域治超工作的責任主體。省級交通運輸、公安部門應根據本地實際,細化實化《實施意見》相關規定,制定聯合執法實施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是嚴格遵守聯合執法工作紀律。推行治超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目的是要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優化營商環境。《實施意見》主要是從規範聯合執法工作要求和嚴格聯合執法工作紀律兩個方面,對路政、交警和運政提出了明確的“十不準”紀律要求,即:不準制定和執行與全國統一超限超載認定標準不一致的地方標準;不準無執法資格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執法行為;不準超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範圍實施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不準制定和執行罰款收繳合併的制度;不準利用職務便利,以各種形式收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人財物;不準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重復罰款;不準對違法超限超載車輛只罰款不卸載;不準違規收取超限檢測費、停車保管費、通行費等費用;不準超期扣留違法超限超載車輛不作處理;不準在公路超限檢測站(點)以外現場處罰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原則上所有對貨車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的現場檢查處罰一律引導至公路超限檢測站(點)進行。
三是依規合理設置超限檢測點。隨著路網的不斷完善,超限檢測站數量不足、分佈不合理的問題逐步凸顯,許多路段沒有設置超限檢測站,影響聯合執法的推行。為此,《實施意見》提出合理設置超限檢測點的要求。超限檢測點是開展流動聯合執法時實施現場檢查處罰的重要場所,作為超限檢測站的有效補充,應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置。《實施意見》附件3對超限檢測點的功能定位及要求作了詳細説明。需要強調的是,超限檢測點設置的目的是為了加強服務,打擊違法運輸,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方便對超限超載車輛及時就近開展檢測認定和違法問題整改。
四是制定超限檢測站(點)設置和優化方案。超限超載車輛行駛情況處於動態變化中,與道路貨運流量流向、路網結構、車輛超限超載特徵等因素密切相關。因此,超限檢測站(點)設置必須綜合考慮上述因素,進行統籌規劃和科學佈局。超限檢測站(點)運作後,省級交通運輸、公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運作後評估,並根據具體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適時對站(點)進行合理調整。
五是加快實現路政、運政、交警執法資訊交換和共用。當前路政、運政、交警等部門資訊資源整合和利用程度不高,沒有形成統一的基礎資源數據庫,大數據技術支撐治超執法不夠,制約了“一超四罰”和信用治超等工作深入開展。《實施意見》要求各地逐步實現貨運車輛自動檢測、車輛軸型和裝載標準自動識別、違法超限超載資訊自動記錄、處罰資訊自動轉遞,不斷提高治超執法科技化和資訊化水準。
六是加強治超執法經費保障。《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物流降本增效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73號)明確要求“完善公路貨運執法財政經費保障機制”。《實施意見》強調,各地要加強執法經費保障工作,從根本上減少趨利執法、以罰代管行為,杜絕亂罰款亂收費問題,進一步規範治超執法行為。
四、重點問題説明
一是關於引導車輛進站檢測問題。交警和路政執法人員要指揮引導貨運車輛進入超限檢測站接受檢查,貨車應主動配合。為避免超限檢測影響其他社會車輛正常通行,要求各地逐步在超限檢測站前設置貨車檢測通道和相應的交通標誌,引導貨車主動進站接受檢測。要通過設置電子抓拍系統防止貨運車輛逃避進站檢測,發現不按規定車道行駛、逃避檢測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二是關於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單獨上路檢查貨運車輛問題。根據《道路運輸條例》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進行監督檢查,源頭監管是其主責。為避免重復罰款,《實施意見》規定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單獨上路檢查貨運車輛,可根據本地區治超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參與聯合執法。
三是關於幾種特殊車輛的管理問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違法超限超載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運輸鮮活農産品車輛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的,通行收費公路時,該運次不得給予免收車輛通行費的優惠政策;通行非收費公路時,以批評教育為主,暫不實施處罰。對於載運標準集裝箱挂車列車和低平板半挂車等特殊車輛治理工作,近期以車貨總品質是否超過限載標準為主,暫不對外廓尺寸進行檢查;下一步,將按照“分步退出、更新替代”的思路,專項部署治理工作,分階段逐步有序推進,不斷優化道路貨運裝備和運力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