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網友大家好!歡迎關注交通運輸部政府網站線上訪談。今天的訪談我們邀請到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副局長鄭清秀,請他為大家解讀交通運輸部近期發佈的《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規定》。鄭副局長,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網友大家好!
我們知道,港口是船舶進出、停泊和貨物裝卸、旅客上下的樞紐,也是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是外向型經濟的窗口,是國民經濟發展的“晴雨錶”。鄭副局長能否首先為我們介紹一下目前我國港口的基本情況。
好的。我國是一個海洋大國,大陸海岸線長約18400公里,島嶼岸線長約14000公里,內河航運資源豐富,流域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5萬多條,具有發展港口的優越條件。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港口發展取得了歷史性成就,實現了從瓶頸制約到總體適應、局部適度超前發展的重大躍升,港口規模、通過能力不斷提高,港口規模世界第一,長江已成為世界上運輸最為繁忙的河流,中國已成為具有重要影響的港口大國。截至2021年末,全國港口泊位數20867個,其中萬噸級以上泊位數2659個,建成以上海洋山四期自動化集裝箱碼頭、寧波舟山港衢山礦石碼頭為代表的一批大型現代化專業化碼頭。2021年港口完成貨物吞吐量155億噸,集裝箱吞吐量2.83億標箱。在世界港口貨物吞吐量和集裝箱吞吐量排名前10的港口中,中國港口分別佔有8席和7席。我國港口科技創新水準、國際影響力等方面均已位居世界前列,並有力支撐了我國作為世界上貨物貿易第一大國的對外貿易,特別是疫情以來,我國港口始終保持高效運轉,有力保障了“出口貨物出得去,進口貨物進得來”。
2012年我部印發了《港口設施維護管理規定(試行)》(交水發〔2012〕728號,以下簡稱《試行規定》),對指導和規範設施維護,提高港口設施維護管理水準發揮了積極作用。此次,部對《試行規定》進行補充、調整和完善,並上升為部門規章,請您給大家介紹一下修訂的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港口發展,作出了“港口是基礎性、樞紐性設施,是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要堅持一流標準,把港口建設好、管理好、努力打造世界一流強港”等一系列重要指示。強化港口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是落實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港口基礎設施使用壽命、保障港口安全穩定運作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國港口已從大規模建設階段向建設和維護並重階段轉變。2003年出臺的《港口法》,對港口基礎設施維護未作出具體規定,長期以來,“重建設、輕維護”“重生産、輕維護”等現象較為普遍,維護不規範、不到位已成為港口安全生産的重要風險點。2012年出臺的《試行規定》雖對於加強和規範港口基礎設施維護髮揮了積極作用,但文件效力層級較低,且部分內容不能適應當前管理需要。為保障港口可持續發展,本著與時俱進、目標導向的原則,對《試行規定》進行補充、調整和完善,上升為部門規章。
聽了您的介紹,感覺在新形勢、新要求下對制定《規定》是非常必要的。請問《規定》主要包括哪些章節?
《規定》建立了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的基本制度,對維護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包括總則、維護計劃、檢查和檢測評估、設施維修、檔案與資訊報送、監督檢查、附則,共七章三十三條。第一章主要包括依據、適用範圍、職責分工等內容;第二章主要包括維護計劃的管理;第三章主要包括檢查、檢測評估和相應的設施停用限用等常規維護管理內容;第四章主要包括設施維修的設計、施工、監理、核驗等實施管理內容;第五章主要包括檔案和資訊管理內容;第六章主要包括監督檢查管理內容;第七章主要包括一些特殊事項的規定。
請您介紹一下此次《規定》修訂後的管理範圍和職責分工?
關於管理範圍。港口基礎設施的維護活動是指為了保持或者恢復港口基礎設施良好技術狀態而採取的檢查、檢測評估、維修等活動。同時,《規定》將港口基礎設施的範圍限定在碼頭及其同步立項的配套設施、防波堤、錨地以及護岸等基礎設施。主要考慮:一是,實踐中行業對於港口基礎設施的範圍已形成基本共識,包括《港口法》明確的航道、防波堤、錨地等港口公用基礎設施,以及碼頭及其同步立項的配套設施等實現港口核心功能的基礎設施。二是,現行《航道養護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20號)、《沿海航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7號)、《內河航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2號)已對包括沿海和內河航道在內的航道養護以及航標維護作出系統性制度安排,《規定》不再重復規定。
關於責任主體。明確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維護主體由地方政府確定,地方政府要根據《港口法》承擔相應的維護經費;其他港口基礎設施由港口經營人負責維護,對港口基礎設施經營人和所有人不是同一主體的情況,應當由港口經營人承擔港口基礎設施維護具體工作,維護經費由經營人和所有人通過合同約定承擔義務。
關於監管主體。依據《港口法》和部“三定”方案,明確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由部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實施監管工作。
請您介紹一下此次《規定》修訂後的維護管理的主要內容?
《規定》明確維護計劃、檢查和檢測評估、設施維修等方面維護制度。
一是明確了維護計劃是維護單位對港口基礎設施的維護活動作出的工作安排,可以是年度性安排,也可以是非年度性安排,包括維護內容、標準、資金籌措方案等,並規定了維護計劃編制依據和變更情形。
二是檢查和檢測評估是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的基礎性環節。維護單位作為責任主體,應當按照維護計劃、實際運作情況等開展檢查。出現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明顯或者超過有關規定的沉降、位移、變形、開裂,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檢測評估週期等特定情形,維護單位應當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評估。檢測評估報告作為停止或者限制使用以及開展維修的依據。《規定》未新設資質許可,被委託的檢測單位應具有依據國家現有的法規要求取得的水運工程品質檢測機構資質、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資質等相應資質。
三是設施維修是保持或者恢復港口基礎設施良好技術狀態的重要手段。《規定》明確經檢查或者檢測評估發現港口基礎設施損壞或者不滿足使用要求的,維護單位應當及時維修。考慮港口基礎設施的基礎性、樞紐性交通基礎設施等特點,《規定》將規模較大、技術複雜且涉及結構安全的維修明確為“專項維修”,並從設計、核驗等環節提出了具體要求;鼓勵對公用基礎設施、客運碼頭、危險化學品碼頭等專項維修實施監理。同時,為避免專項維修與改擴建混淆,對專項維修和改擴建進行了區分,明確需改變港口基礎設施使用功能、泊位性質、靠泊等級等情形,應當履行基本建設改擴建程式。
港口基礎設施是重要的交通基礎設施,請您介紹下相應的事中事後監管舉措?
關於監管方式和公共服務。一是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原則上應當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進行監督檢查,提升管理效能;二是要求停止或者限制使用與生産經營密切相關的碼頭、錨地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便於相對人及時知悉。三是明確了維護單位制定港口基礎設施臺賬、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以及檔案和資訊報送具體要求,確保港口基礎設施維護活動底數清、可追溯。四是強化港口基礎設施維護與港口經營管理的監管,考慮入境口基礎設施技術狀態是港口經營的重要條件之一,《規定》二十九條明確“經檢查或者調查證實,港口基礎設施不符合港口經營許可條件要求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港口基礎設施也包括客運站及相關安全、環保配套設施,是否僅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監管?
港口基礎設施中的辦公用房、客運站、倉庫、儲罐、消防站、污水處理站等設施的維護,還應當符合房屋建築、石油石化、應急、防災減災、消防、生態環保等領域的法規規定和強制性標準要求,並接受依法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的監管。
鄭副局長,我們訪談預告期間,有些熱心網友對本期訪談提出了一些問題,下面也請您幫助解答。網友“劉君”問:港口基礎設施的停止使用容易理解,《規定》十二條中的設施限制使用怎麼理解,什麼下情況發生?
好的,檢測評估報告作為停止或者限制使用以及開展維修的依據。以碼頭舉例,在建設之初有一個明確的設計工況條件,當碼頭出現局部損壞,設施完好性、結構承載能力下降,已無法滿足原定的設計工況條件,可以通過設施停止使用確保安全。但還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即在降低工況條件後,碼頭可以繼續安全使用的,比如碼頭靠泊的船舶噸級降低、堆貨荷載減少等,此類情形可以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進行限制使用。考慮這種情況,《規定》十二條第三款明確“經評估採用限制使用措施可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檢測評估報告應當明確具體的限制使用條件。”檢測評估單位應在保證設施安全的基礎上提出具體的限制使用條件。當然,我們還是鼓勵設施維護人及時開展維修,避免設施的損壞進一步加重。
好的,本期訪談到此結束。謝謝鄭副局長為我們詳細解讀《規定》。謝謝各位網友關注!
謝謝大家對港口發展的關心和對水運事業發展的支援,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