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總體技術要求(暫行)》的通知

文號:交辦運〔2016〕180號

文號

交辦運〔2016〕180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9/2016-01093

公開日期

2016年12月28日

主題詞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資訊;平臺

機構分類

運輸服務司

主題分類

科技與資訊化

行業分類

出租汽車與汽車租賃

公文類型

部辦公廳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根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工業和資訊化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稅務總局辦公廳 國家網信辦秘書局關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申請線上服務能力認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辦運〔2016〕143號),為發揮網際網路技術優勢,營造網約車新業態發展的良好營商環境,滿足行業監管的基本需要,部組織開發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以下簡稱網約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並編制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總體技術要求(暫行)》(附件1,以下簡稱《總體技術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網約車平臺數據庫接入網約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工作按以下流程開展
    (一)擬從事網約車經營業務的企業,應按照《總體技術要求》相關內容做好數據庫對接技術準備工作,具備接入條件後,應填寫網約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數據庫接入聯繫函(附件2),提交企業註冊地相應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提供企業基本資訊表(附件3)、網約車平臺數據庫接入準備情況表(附件4)。
    (二)企業註冊地相應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材料後,對擬申請服務區域為全國的平臺,應在2日內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將企業提交材料(附件2、3、4)報部,同時抄報省級交通運輸部門。部接到企業提交材料後,具備技術接入條件的,應在3日內組織技術支援單位與企業進行技術對接,並出具情況説明;不具備技術接入條件的,將原因告知受理材料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
    對擬申請服務區域為某個城市的平臺,由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在3日內組織技術支援單位與企業進行技術對接,並出具情況説明;企業不具備技術接入條件,應通知企業並告知原因;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如不具備數據庫接入能力,應在2日內將企業提交材料報部,同時抄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企業數據庫接入情況説明或不具備技術接入條件的原因,由受理材料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及時轉送或告知企業。
    二、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實施《總體技術要求》,做好網約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的運作使用和維護,確保資訊數據安全,切實有效開展行業監管工作。
    三、中國交通通信資訊中心作為網約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技術支援單位,要做好相關技術支撐和服務工作,及時解決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企業在平臺使用操作、聯調測試、數據對接等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聯繫電話:010-65293718,傳真:010-65292764,電子郵箱:taxi@mot.gov.cn。

    附件:1.《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總體技術要求(暫行)》
          2.網約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數據庫接入聯繫函
          3.企業基本資訊表
          4.網約車平臺數據庫接入準備情況表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6年12月20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道路運輸管理局(處),部通信資訊中心。
  1. 附件1: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總體技術要求(暫行).pdf

  2. 附件2:網約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數據庫接入聯繫函.wps

  3. 附件3:企業基本資訊表.wps

  4. 附件4:網約車平臺數據庫接入準備情況表.wps
  1. 附件1: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總體技術要求(暫行).pdf
  2. 附件2:網約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數據庫接入聯繫函.wps
  3. 附件3:企業基本資訊表.wps
  4. 附件4:網約車平臺數據庫接入準備情況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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