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交通部港口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 | ||
文 號:交基發〔1995〕155號 | 發佈機關:交通部 | |
發佈日期:1995.05.28 | 實施日期:1995.05.28 | |
時 效 性:廢止 |
【字號 大 中 小】 【導出PDF】 【線上列印】
第一條 工程竣工驗收是全面考核建設成果,檢驗設計和工程品質的重要環節,做好竣工驗收工作,對促進建設項目及時投産,發揮投資效益,總結建設經驗都有重要作用。為了搞好港口建設項目(工程)(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根據國家計委一九九零年頒發的《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港口建設項目特點,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的大中型港口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港口技術改造項目的竣工驗收,其他港口建設項目和竣工驗收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港口建設項目必須履行竣工驗收手續,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交付生産單位使用。
第四條 港口建設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為:
一、 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及設計修改概算調整等文件,以及有關的審批文件;
二、 主管部門批准的開工報告;
三、 施工圖、設備技術説明書;
四、 設計、施工技術規範(規程)和品質檢驗評定標準。
第五條 港口建設項目的驗收分為項目竣工驗收(簡稱竣工驗收)和階段竣工驗收兩種形式。
一、 竣工驗收
整個建設項目已按批准初步設計的內容全部建成(少量尾留工程除外),主要裝卸機械設備通過性能考核,達到設計要求,生産準備工作就緒,滿足正式投産需要,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時,對已進行過階段竣工驗收的工程,不再作為重點驗收內容,但應對其遺留問題進行檢查,並納入驗收鑒定意見中。
二、 階段竣工驗收
對一次設計、分段建設、分段投産的建設項目和分段建成的生産性泊位,可實行階段竣工驗收。
階段竣工驗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碼頭、倉庫、堆場、道路和必要的生産生活輔助設施已按批准初步設計的內容建成。港池、航道和導、助航設施具備設計船型進出港和靠離碼頭的條件。主要裝卸機械設備通過性能考核,達到設計要求。
(二) 供電、供水、通訊及集疏運條件基本適應泊位投産能力的需要。
(三) 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和消防設施基本滿足投産需要。
第六條 驗收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驗收(竣工或階段竣工驗收)前,應辦理初步驗收。初步驗收由業主或地方主管部門組織進行。
二、初驗合格後,業主應向負責驗收的主管部門提交驗收申請和竣工報告。竣工報告的編制要求和主要內容見附錄一。
三、負責驗收的主管部門根據業主提交的驗收申請和竣工報告,確定驗收時間,並組織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
四、驗收委員會(驗收組)負責審查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聽取各有關單位對項目建設、設計、施工以及工程品質評定與監理等情況的報告;審閱工程檔案資料,實地查驗建築工程、機械設備及其運作使用情況;對工程的建設管理、設計、施工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核定工程品質等級,審核竣工決算(或預決算);對尾留工程和存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五、經驗收合格,應簽證竣工驗收證書(見附錄二),辦理交接手續,交付生産單位使用。對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辦理簽證手續。
六、驗收委員會(驗收組)在審議中如有分歧,驗收委員會(驗收組)主任(組長)應進行協調並作出裁決。
第七條 港口建設項目的工程品質由經交通主管部門批准的品質監督機構進行等級評定。並提交工程品質評定報告,由驗收委員會(驗收組)核淮。
單位工程品質評定按國家有關工程品質評定標準執行,項目(工程)品質評定按交通部頒發的《港口建設項目工程品質等級評定標準》執行。
第八條 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和消防設施在竣工驗收前,由建設單位分別向各主管部門辦理合格簽證手續。進行階段驗收的工程,一般也應按上述規定辦理,對確因受其他單項工程制約,暫不完善的,應根據具體情況採取相應措施,並徵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後,方可申請階段竣工驗收。
第九條 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按國家及交通部的有關規定編制竣工決算報告或預編制竣工決算報告。對辦理階段驗收的工程,在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對工程材料、設備等進行初步清理,分析概算執行情況,並編制財務估算報告,待項目全部建成後,再進行竣工決算。對預編制竣工決算的竣工驗收項目,竣工決算完成不得晚于竣工驗收後三個月。
第十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應在國家規定時間內完成辦理固定資産移交手續;對進行階段驗收的工程,在驗收後應辦固定資産預估預交手續。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驗收時,建設單位應按附錄三的要求向竣工驗收會議提交竣工檔案資料。竣工檔案資料不完整、不準確的,不能進行驗收。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竣工檔案資料的整理及歸檔,應執行國家及交通部的有關規定。
對國家重點工程,在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提交檔案專題報告。
竣工檔案資料一式三套,交交通部檔案館一套(以地方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應另增加一套,交地方政府檔案館),業主檔案部門一套,建設單位檔案部門留存一套。
第十三條 《交通部大中型航務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82交基字1998號〕和《交通部疏浚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辦法》自本辦法施行之日廢止。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基建司負責解釋。
附錄一
竣工報告編制要求
一般要求:?
一、竣工報告必須全面反映工程建設的內容和情況,數據要準確。
二、竣工報告由業主或建設單位負責編制。
三、文本規格為16開本(260mm×184mm),按章次順序編排。字體為倣宋字。
四、封面要簡潔,只注書:×××工程竣工報告、編寫單位和年月日。
五、印製份數除應滿足送審和竣工驗收會議主要單位的分發需要外,尚需滿足歸檔需要。送審和歸檔文本必須是印製本。
內容要求:
一、目錄
二、前言:簡要敘述工程前期工作情況和工程要點
三、第一章:工程概況(簡述)
1. 地理位置:概括描述相對位置並註明經緯度。
2. 自然條件:地形、地質、水文和氣象的重要特徵。
3. 建設依據: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設計修改、概算調整和開工報告批准文件。文件的文號、名稱和批准時間要準確。
4. 建設規模:泊位數、泊位噸級、設計吞吐能力和總投資。
5. 建設單位,主要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
6. 開、竣工日期。
四、第二章:單項工程建設情況(詳述)
詳細敘述各單項工程的工程總量、開工和竣工時間、設計修改內容和施工中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對工程事故和處理主法要如實反映;對各單項工程中的主要單位工程尚應著重説明其結構特點、特殊使用要求和建設情況。
單項工程建設情況的內容按下列順序編寫:
1. 陸域形成工程(包括陸域面積和岸線長度)。
2. 水域形成。
3. 疏浚工程。
4. 水工工程(含碼頭、引堤、護岸和防波堤等)。
5. 倉庫、堆場。
6. 港內道路工程。
7. 港內鐵路工程。
8. 生産國輔助設施。
9. 供電、照明和控制工程。
10. 通信導航工程。
11. 給排水工程。
12. 供熱採暖工程。
13. 生活配套設施。
14. 港外工程。
15. 其他
五、第三章:裝卸機械設備和港作車船
1. 裝卸機械設備:機械設備總量和主要設備的性能參數、製造廠商和供貨、安裝及調試情況。
2. 主要裝卸工藝流程。
3. 港用車船。
六、第四章:環保、職業安全衛生、消防和檔案
1. 環境保護:環境保護措施、處理工藝和環保部門的最終確認意見。
2.職業安全衛生:勞保措施和勞動部門最終確認意見。
3.消防:消防措施、人員配備和消防部門的最終確認意見。
4.檔案:檔案整理及檔案主要內容。
七、第五章:招投標
概述分標、投標、評標的決標情況以及招投標存在的問題和處理結果。
八、第六章:工程品質
根據工程品質評定報告概述工程品質綜合情況。
九、第七章:竣工決算
概述工程決算情況。
十、第八章:生産準備及試生産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時必須將裝卸區生産管理人員、生産技術人員(如裝卸設備司機、檢修人員、車間修理人員等)等上崗培訓情況及試生産情況作出説明。
十一、第九章:初驗情況
重點敘述結論性意見和初驗時存在的主要問題。
十二、第十章:存在問題和處理建議
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存在的主要問題如實反應並提出處理建議。
附錄二:
竣工驗收證書編制要求及格式
一般要求:?
一、竣工驗收證書由業主或建設單位負責編制。
二、證書規格為8開本(368mm×260mm)字體為倣宋字。國家重點工程必須採用鉛印和膠印,其他工程可根據情況確定。
三、封面為紅底燙金倣宋字。
四、證書正本一式六份,副本若干。
× × × × 工 程
竣 工 驗 收 證 書
×××驗收委員會(組)
年 月 日
主要內容
按單項分述工程建設內容,以準確的數據和簡練的語言將主要單位工程表述清楚。裝卸機械設備和港作車船要表述總臺(艘、輛)數,對主要裝卸機械設備和港作車船要表明名稱、數量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