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汽車零擔貨物運輸管理辦法 | ||
文 號:(87)交公路字874號 | 發佈機關:交通部 | |
發佈日期:1987.12.14 | 實施日期:1988.02.01 | |
時 效 性:失效 |
【字號 大 中 小】 【導出PDF】 【線上列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汽車零擔貨物運輸的管理,加速發展零擔貨物運輸事業,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交通部《汽車貨物運輸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營汽車零擔貨物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托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汽車零擔貨物運輸由交通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實行全民、集體、個體(聯戶)運輸業多家經營。經營汽車零擔貨物運輸,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加強經營管理,努力提高服務品質,為貨主提供安全、迅速、方便、經濟的運輸條件。
第二章 零擔貨物運輸的基本要求
第四條 托運人一次托運的貨物,計費重量不足三噸的,為零擔貨物。
第五條 按件托運的零擔貨物,單件體積一般不小于零點零一立方米(單件重量十千克以上的除外),不大於一點五立方米;單件重量一般不超過二百千克;貨物的長、寬、高度分別不超過三點五米、一點五米和一點三米。
逾限零擔貨物的托運,由承運人根據起運、轉机和到達站的搬運、裝卸能力及協議與托運方協商辦理。
第六條 下列貨物一般不予辦理零擔貨物運輸:
一、易燃、易爆、劇毒及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二、易破損、易污染、易腐爛及鮮活物品。
上述貨物,承運人有條件受理的,按承托雙方協議規定辦理。
第三章 站點的設置
第七條 汽車零擔貨物運輸的站點,根據零擔貨物的流量、流向和運輸需要設置。零擔站點的設置必須報所在地的縣以上(含縣)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廳)備案。
零擔貨運站點分為一級站、二級站、三級站和代理點。較大的城市也可設立中心站和若干分站。
第八條 零擔貨運站一般都應配備專職業務人員。業務量較小的三級站、代理點也可設置兼職業務員。
第九條 零擔貨運站點應根據業務發展建立倉儲設施。站點應有明顯標誌,設置營運線路圖、營運班期表、里程運價表、營運站點名稱、托運須知、禁(限)運物品名稱、到站等公告。
第十條 零擔貨運站點停業,應于停業前三十日報請開業審批的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同時向省廳備案,並及時通告各有關業務單位。
第四章 班線的開闢和運作
第十一條 零擔貨運班線的開闢由經營者提出申請,按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在縣範圍內的班線,由縣交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局)審批,並報市、地(州)交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局)和省廳備案。
二、在市、地(州)範圍內跨縣的班線,由起運和終到站的縣局簽署意見,報市局審批,並報省廳備案。
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跨市、地(州)的班線,由起運和終到站的市局簽署意見,報省廳審批。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班線,由起運和終到站的市局簽署意見,報有關省廳批准。
班線的停開或變更,也按上述許可權審批,但必須于停開或變更前三十天,通告有關各方面。
第十二條 凡跨境班線,起運和終到站雙方都應以加強協作、平等互利、協調發展為原則共同經營。如一方因故不能運作,經協商可單方先行運作。
第十三條 班線一經批准營運,有關各方應分別簽定協議,明確經營責任和費用結算辦法,保證班線暢通。
第十四條 零擔班車必須定線、定點、定班,保證正常運作,不得隨意停班、誤班、甩站。如因路阻、行車事故等原因而誤班的,應在當班向有關方面報告。因道路施工必須改線運作的,除通告各方外,應報班線審批部門備案。
第五章 車輛裝備
第十五條 零擔班車應使用裝有防雨、防塵、防火、防竊設施的箱式專用車輛,並涂寫明顯標誌。
第十六條 採用普通客、貨汽車臨時代作零擔班車時,車廂應堅固,並加裝可靠的防火、防竊設施。貨車攔扳高度不得低於一米,並應增設篷桿、篷布、繩網等裝置。
第六章 零擔貨物的托運
第十七條 辦理零擔貨物運輸,由托運人填寫“汽車零擔貨物運輸運單”(見附表一)。運單填寫必須字跡清楚。
托運人對貨物自願投保汽車貨物運輸險、保價運輸的,應在運單中註明。
托運人註明的特約事項,經承運人同意後,承托雙方簽章生效。
第十八條 零擔貨物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交通運輸部門的規定和要求。對不符合包裝標準和要求的貨物,應由托運人改善包裝。對不會造成運輸設備及其他貨物污染和貨損的貨物,如托運人堅持原包裝,托運人應在“特約事項”欄內註明自行承擔由此可能造成的貨損。
第十九條 托運危險物品時,其包裝應嚴格遵守交通部頒發的《公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按承托雙方協議辦理運輸易污染、易破損、易腐爛和鮮活物品,其包裝必須嚴格遵守雙方協議的規定。
第二十條 托運普通零擔貨物中不得夾帶危險、禁運、限運和貴重物品。
第二十一條 托運政府法令禁運、限運以及需要辦理公安、衛生檢疫或其他準運證明的零擔貨物,托運人應同時提交有關證明。
第二十二條 托運時,托運人應在每件貨物兩端分別拴貼統一規定注有運輸號碼的貨物標簽。需要特殊裝卸、堆碼、儲存的貨物,應在貨物明顯處加貼儲運指示標誌,並在運單“特約事項欄”內註明。
第七章 零擔貨物的承運
第二十三條 承運人受理零擔貨物運輸業務,手續應簡便。提倡到府服務,開展信函和電話受理業務。對符合零擔貨物運輸基本要求,包裝合格的貨物,不得拒絕承運。
第二十四條 承運人對受理的零擔貨物及其包裝、運單、標簽,應認真審核,對不符合要求和差錯之處,應提請托運人改善和修正,並於重要修正處加蓋托運人印章。審核無誤後,在運單上加蓋承運章。
第二十五條 承運人對零擔貨物有疑義時,可以要求托運人拆包檢查。
第二十六條 承運人應將托運人提供的禁、限運貨物及公安、衛生檢疫等準運證明的名稱和文號填入“起運站記載事項”欄內,並在證明上加蓋承運章,必要時可將證明附於運單上,隨貨同行,以備查驗,運達後一併交收貨人。
第二十七條 承運人對辦理保價運輸的貨物,應在運單上加蓋“保價運輸”戳記,並按規定核收保價費。對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貨物,必須嚴格遵守商定的運輸條件和特約事項。
第八章 取消和變更
第二十八條 已受理的貨物在未起運前,托運人可以取消托運。承運人按規定核收取消托運手續費和其他已支出的費用。運費和其他尚未支出的費用退還托運人。托運人要求變更到站或收貨人的,需辦理變更手續,並換拴(貼)貨物標簽。承運人按規定核收變更手續費,並由托運人承擔由此給承運人造成的實際損失。貨物已經起運的,不予辦理取消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 由於承運人的責任而造成取消運輸的,承運人免收手續費、退還全部運雜費,並承擔由此給托運人造成的直接實際損失。
第三十條 貨物運輸過程中,由於自然災害、道路阻塞而造成運輸阻滯時,承運人應及時與托運人取得聯繫,分別按下列情況處理:
一、托運人要求退運的,可免費運回,並退還去程未完成路段的運費;
二、托運人要求繞道運送或變更到站的,運、雜費照實核收;
三、托運人要求就地卸存自行處理的,退還未完成路段運費;
四、貨物在受阻處卸存期間承運人免費保管五天。在非承運人庫場存放,保管費用由托運人負擔。
第九章 貨物交接
第三十一條 貨物起運、轉机、到達都要嚴格履行交接手續。由起運站分別簽制直達、轉机“汽車零擔貨物交接清單”,憑單件交件收,單貨相符,交接雙方簽章。
第三十二條 貨物起運前發生短缺、殘損,由起運站處理後方可起運;貨物到達後發生票貨差誤。分別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有票無貨,到達站相符,交接雙方在票單上簽注,由到達站查詢處理。到達站不符,交接雙方在票單上簽注,貨票退回起運站。
二、有貨無票,到站相符,應予收貨,交接雙方在清單上簽注,並通知起運站補發貨票;到站不符,交接雙方在清單上簽注,貨物退回起運站。
三、貨物短缺、殘損(包裝破損),不得拒絕收貨。交接雙方驗貨、復磅、記錄簽章、通知起運站,由到達站處理,由責任方賠償。
四、流向錯誤,越站錯運,票、貨退還起運站或貨票標明的到站。
第十章 貨物轉机
第三十三條 零擔貨物應儘量直達運送。必須轉机的,線路要合理。轉机站對轉机貨物應優先發運,轉机期限不得超過兩個班期。
第三十四條 零擔站對外應公佈轉机站點。轉机站應設專人負責轉机貨物,有條件的地方應設置轉机專用倉庫。
第三十五條 轉机站發現貨物已經破損,應整修完好,並將整修情況記錄于運單和交接清單上。
第三十六條 轉机站發現票、貨不符的貨物,按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章 貨物交付
第三十七條 貨物到達後,到達站應及時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並做好記錄。收貨人憑提貨單取貨,並應在提貨單上加蓋印章。到達站付貨後也應在提貨單上加蓋“貨物付訖”戳記後存查。
第三十八條 貨物按件交付。包裝破損,由交接雙方清點復磅,發現貨物短損由責任方賠償。貨簽脫落,不易辨認的貨物,必須慎重查明,方能交付。
第三十九條 提貨單遺失,收貨人應及時向到達站挂失。經確認後,可憑有效證件提貨。貨物若在挂失前已被他人持單取走,到達站應配合搜尋,但不負責賠償。
第四十條 “到貨通知”發出後一個月內無人領取貨物或收貨方拒收,到達站應向起運站發出“貨物無法交付通知書”。超過一個月仍無人領取的,按國家經委經交(1986)727號《關於港口、車站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章 貨理事故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 貨物在承運責任期間發生的滅失、損壞、雨濕、污染、短少、燒燬、被竊事故(以下稱貨物損失),由承運人按下列辦法賠償:
一、貨物損失賠償費包括貨物價格、運費、其他雜費。貨物賠償金額按貨物實際損失賠償。全部滅失(含報廢,下同)全部賠償;部分滅失,部分賠償;能修復者,按修理費加送修運費賠償;不能修復,但尚能使用者,按貨物損失程度所減低的價值賠償。
二、辦理保價運輸的零擔貨物,按聲明價格賠償,實際損失低於聲明價格時,按實際損失賠償。
三、短少的貨物賠償後,又被全部或部分查回,應送還托運人或收貨人,並收回已賠償的全部或部分金額。
四、貨物起運前發生損失賠償的,已收運費予以退還;貨物到達後發生損失,對貨物部分損壞賠償後尚能使用的,運費不予退還;全部賠償的,退還已收運費;運輸途中因行車肇事等原因造成貨物損失而不能到達終點的,未完成路段的運費應予退還。
第四十二條 凡下列原因造成事故時,承運人不負責賠償:
一、不可抗力;
二、貨物包裝完整無損而內裝貨物短損、變質;
三、貨物的自然損耗和性質變化;
四、托運人錯報、匿報造成的損失;
五、托運人因違反國家法令,貨物被有關部門查扣、棄置或作其他處理;
六、包裝品質不符合標準,而從外部無法發現的;
七、收貨人逾期提取或拒不提取貨物而造成腐爛變質的;
八、其他經查證屬托運人責任或托運人註明特約事項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三條 由於托運人責任給承運人造成車輛、機具、設備損壞或人身傷亡,以及第三者損失的,由托運人負責賠償。對觸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四十四條 貨運事故的賠償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貨物起運前發生的貨運事故和賠償,由起運站負責處理;運輸途中及到達後發生的貨運事故和賠償,由到達站負責處理。賠償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無法分清責任的,由事故有關各方共同賠償。
二、由行車肇事引起的貨運事故,由事故發生的就近站會同當地公安部門及有關單位做出現場記錄,班車所屬單位應先向貨主單位負責賠償。
三、要求賠償的有效期限為:從事故發生通知受損方之日起,最多不超過一百八十天。
四、受損方要求賠償時,須提出賠償要求書,並附有關證明文件。從受損方書面提出賠償要求之日起,責任方須于兩個月內做出處理決定,十天內賠償結案。
第四十五條 事故賠償以貨幣支付。賠償貨物的價格計算按鐵道部、交通部、中國民航局、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貨物運輸事故賠償價格計算規定》執行。
第十三章 費收規定及結算
第四十六條 凡經營零擔貨物運輸的單位及個人,必須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費目、費率、票據和結算方式,除卸車費由到達站收取外,其他運雜費均由受理站向托運人一次收清。
第四十七條 零擔貨物運輸運雜費費目、費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汽車運價規則》和《汽車零擔貨物運價補充規定》、《汽車貨運站費收規則》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汽車運價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十八條 零擔貨物的重量、里程、計費單位:
一、零擔貨物以千克為重量單位,起碼重量為十千克,不足十千克者,按十千克計算,超過十千克者以實際重量計算,尾數不足十千克時,四捨五入。
二、零擔貨物運輸的計費里程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的營運里程計算,未核定的里程按實際運作里程計算。計費里程的單位為:公里,不足一公里的尾數四捨五入。
三、零擔貨物重要的確定:一般貨物按毛重計算;輕泡貨物(一千克重的貨物,體積超過三立方分米或每立方米貨物,重量不足三百三十三千克)以貨物包裝的最高、最長、最寬部分計算體積,以三立方分米折算一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三百三十三千克重量計算。
四、零擔貨物運費以元/千克公里為單位,運費尾數以角為單位,不足一角的四捨五入。每張零擔貨票的起碼運費為五角。
第四十九條 受理站收取運雜費後,應認真履行與各方所簽協議,及時向承運車屬單位、轉机站、到達站劃撥有關費用,不得延誤和拖欠。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起執行。
附錄一 汽車零擔物貨運單印製、使用説明
一、式樣:見附表一。一式三份。
二、印製規格:用二十八克和六十克書寫紙印製。第一聯薄紙黑線黑字,第二聯厚紙黑線黑字,第三聯薄紙紅線紅字。表式中心印有S形粗線一條,以區分承、托雙方應分別填寫的欄目。第一百組為一本,上面膠邊裝訂,尺寸為22×14(cm)。
三、使用方法:
起運站名應預先蓋戳填好,托運時由托運人按照表式(粗線左上角各欄)內容詳細填寫,隨貨交復磅人員驗收過磅。由復磅人員填寫實際重量和計費重量,轉交倉庫理貨員憑以復驗貨物,核對包裝和件數,並在運單上簽收,再轉會計正式開票,作為托運的正式原始憑證。第一聯由起運站裝訂備查;第二聯隨貨同行,到達站裝訂存查;第三聯交托運人備查。附表一: × × 省 汽 車 零 擔 貨 物 運 單
運輸號: 托運日期: 年 月 日 貨票號:
----------------------------------------------
| 起運站: 到達站: |經由 全程 公里
|-------------------|-------------------------
|托運單位(人)| |詳細地址 |電話|
|-------|-----------|---------|--|------------
|收貨單位(人)| |詳細地址 |電話|
|-------|-------------------------------------
|貨物名稱及規格|包裝|件數|體積(長×寬×高)|保險、保|類別|實際重量|計費重量|貨位|
| | | | (釐米) |價價格 | |(千克)|(千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 | | | | | | | |
|----------------------------|----------------
|托運人 | |起運站 |
|特約事項| |記載事項|
----------------------------------------------
-------------------
|
------------------|
|
------------------|第
|
------------------|二
托運人注意事項 |
|聯
------------------|
1.左上角黑粗線以外各欄由托運人詳 |:
細填寫; |
2.托運貨物必須按規定包裝完好,捆 |到
扎牢固; |
3.不得捏報貨名,不得在托運貨物中 |達
夾帶危險、禁運等物品。否則,一 |
切損失由托運人負責。 |站
|
|存
|
|查
------------------|
|
承運日期:年 月 日 |
-------------------
托運人: 司磅員: 倉庫理貨員:
附錄二 汽車零擔貨票印製、使用説明
一、樣式:見附表二。
二、印製規格:零擔貨票為薄紙複寫式,用二十八克白色打字紙印製,每組一式五聯,每聯號碼前按照順序加印(1)(2)(3)(4)(5)編碼,第一聯黑線黑字,在票名下右方加印“(存根)”;第二聯印紅線紅字,加印“(報銷)”;第三聯印綠線綠字,加印“(報核)”;第四聯印蘭線蘭字,加印“(提貨單)”;並在右邊框外加印“注意事項:托運人應及時將本單寄交收貨人憑單向到達站提取貨物”;第五聯印黃線黃字,在票名下加印“隨貨同行”),右邊框外加印“終點站存查”。尺寸為21.5×13(cm),每五十組為一本,簿式左邊裝訂,除第一聯外,其他各聯均在左側虛線排孔。
三、使用方法:
零擔貨票以一次托運為一票,起票時主要依據運單簽收內容。第一聯受理站存查,第二聯交托運人報銷代收據,第三聯上報審核,第四聯交托運人作為提貨憑證,第五聯交隨車理貨員(駕駛員)隨貨同行,交到達站(轉机站)核對,終點站存查。
附表二: ④京中A000000
(提 貨 單)
運輸號:
托運單號: 年 月 日
------------------------------------------------------
| 起運站 | |到達站 | |運距| 公里 |
|-------|------------|-------|-----------------------|
|托運單位(人)| |收貨單位(人)| |
|-------|--------------------------------------------|④
| | | |實際重量| 計費重量 | | | | 金 額 |注 收
| 貨物名稱 |包裝|件數| |-------|類別|費率|計費項目 |-------------|意 貨
| | | |(千克)|千克|千克公里| | | |萬|千|百|十|元|角|分|事 人
|-------|--|--|----|--|----|--|--|-----|-|-|-|-|-|-|-|項 ,
| | | | | | | | |運 費 | | | | | | | |: 憑
|-------|--|--|----|--|----|--|--|-----|-|-|-|-|-|-|-|托 單
| | | | | | | | |站務費 | | | | | | | |運 向
|-------|--|--|----|--|----|--|--|-----|-|-|-|-|-|-|-|人 到
| | | | | | | | |裝車費 | | | | | | | |應 達
|-------|--|--|----|--|----|--|--|-----|-|-|-|-|-|-|-|及 站
| | | | | | | | |轉机費 | | | | | | | |時 提
|-------|--|--|----|--|----|--|--|-----|-|-|-|-|-|-|-|將 取
| | | | | | | | |倉理費 | | | | | | | |本 貨
|-------|--|--|----|--|----|--|--|-----|-|-|-|-|-|-|-|單 物
| | | | | | | | |過橋、渡費| | | | | | | |寄
|-------|--|--|----|--|----|--|--|-----|-|-|-|-|-|-|-|交
| | | | | | | | |單證費 | | | | | | | |
------------------------------------------------------
------------------------------------------------------
| 合計金額(大寫) 萬 千 百 拾 元 角 分 | | | | | | | |
|----------------------------------------------------|
| | | | |
| 備 注 | |收貨人簽章| |
| | | | 年 月 日 |
------------------------------------------------------
收款單位: 復核: 制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