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發佈了《公路工程物探規程》(JTG /T3222—2020),以下簡稱《規程》,作為公路工程行業標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物探規程》(JTG/T C22-2009),以下簡稱“09版《規程》”,同時廢止。為便於理解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將《規程》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09版《規程》自2009年發佈實施以來,對規範公路工程物探工作發揮了重要的指導作用。隨著我國公路建設事業的發展,工程需求不斷提升,相關的公路勘察、設計標準也進行了修訂,公路工程物探的新理念、新方法、新技術不斷涌現,09版《規程》已難以滿足公路工程物探的實際需求。為進一步規範公路工程物探技術要求,提升公路工程物探技術管理水準,交通運輸部組織完成了《規程》的修訂工作。
二、《規程》定位和作用
《規程》修訂注重落實公路建設新發展理念和用戶需求,全面總結公路工程物探的實踐經驗和科研成果,借鑒國內外相關標準和先進技術,廣泛徵求管理、勘察設計、施工、諮詢、科研院所等有關單位和專家的意見,經過反覆討論、修改後定稿。修訂後的《規程》內容全面、技術先進、指標合理、可操作性強,能夠在一定時期內持續有效地指導和規範公路工程物探工作,提升公路工程物探應用及資訊化水準,滿足公路工程建設與技術管理的相關需求,更好地服務國民經濟的發展。
《規程》適用公路工程建設各階段的物探工作,在公路工程標準體系中定位於公路建設板塊中的勘測模組。《規程》對於統一公路工程物探技術要求,保證公路工程物探品質,促進公路工程物探持續健康發展將發揮重要作用。
三、主要內容
《規程》對直流電法、電磁法、地震波法、磁法、放射性及地球物理測井等六大類31種工程物探方法技術進行了規定。涵蓋了公路建設各階段的路基、橋梁、隧道等多種工程類型的物探應用,體現了公路工程物探的特點和水準。主要內容包括:
(一)物探應用:本次修訂物探應用由工程地質勘探拓展到隧道超前地質預報、工程品質無損檢測、物性參數測試。《規程》內容涵蓋工可、勘設、施工和養護階段全壽命週期的物探工作,進一步提升公路工程物探的應用水準。
(二)新增物探方法:《規程》修訂在充分調查用戶工程技術與管理需求的基礎上,與時俱進,新增了自然電位法、充電法、激發極化法、地面磁法、水域磁法、可控源音頻大地電磁法、天然場源音頻大地電磁法、電磁波透射法、水聲探測、地震波CT、電磁波CT、聲波測試、放射性測井、電視測井等物探方法的技術規定,便於《規程》用戶採用上述方法時有規可依。
(三)技術指標修訂:目前公路行業各單位物探儀器已由模擬型儀器全面升級為數字型儀器。本次修訂依據行業工程物探的技術現狀,對儀器技術指標、數據採集、品質檢查與評價方法的規定進行復核和修訂。
(四)直流電法勘探:規定了電測深法、電剖面法、高密度電法、自然電位法、充電法、激發極化法等方法的適用條件、觀測裝置、測線及測點佈置、極距選擇、數據採集、品質檢查與評價、數據處理、資料解釋、參數測試、圖件編制等技術要求。
(五)電磁法勘探:規定了地質雷達法、瞬變電磁法、可控源音頻大地電磁法、天然場源音頻大地電磁法、電磁波透射法等方法的適用條件、儀器技術指標、方法試驗、測線及測點佈置、參數選擇、數據採集、品質檢查與評價、數據處理、資料解釋、圖件編制等技術要求。其中在電磁波透射法中增加了電磁波CT的相關技術規定。
(六)地震波勘探與測試:規定了折射波法、反射波法、地震波透射法、瑞利面波法、水域地波震法、水聲法、聲波測試、地脈動測試等方法的適用條件、試驗工作、觀測系統、測線佈置、數據採集、品質檢查與評價、數據處理、資料解釋、圖件編制等技術要求。其中在地震波透射法中增加了地震波CT的相關技術規定,並修訂了波形記錄品質的評價標準。
(七)磁法勘探:規定了地面磁法、水域磁法的適用條件、儀器技術指標、儀器校驗、基點設置與聯測、日變觀測與校正、觀測裝置、測線佈置、參量選擇、數據採集、品質檢查與評價、數據處理、資料解釋、參數測試、圖件編制等技術要求。
(八)放射性勘探:規定了伽瑪測量法、氡氣測量法的適用條件、儀器技術指標、放射源的使用、數據採集、原始資料、品質檢查評價、數據處理、資料解釋、圖件編制等技術要求。
(九)地球物理測井:規定了電測井、地震波速測井、聲波測井、超聲波成像測井、放射性測井、電視測井和井溫測量、井徑測量、井斜測量等方法的適用範圍、工作條件、主要技術指標、設備安裝、工作程式、觀測裝置、數據採集、觀測精度、數據處理、資料解釋的技術要求。其中在電測井中增加自然電位測井、激發極化測井的相關技術規定。
(十)報告編制與成果提交:規定了報告編制的內容、深度、格式、圖件及文字、術語、符號和物探成果的利用、提交、歸檔等基本要求。
四、實施注意事項
(一)正確理解和應用。使用人員應正確理解《規程》的定位和編制原則,熟悉物探的使用條件,切實發揮《規程》對公路工程物探工作的規範和指導作用。
(二)持續關注物探方法的適宜性和有效性。物探方法應根據適用條件、工程需求合理選用,避免盲目隨從。使用過程應加強數據採集、品質檢查、數據處理、資料解譯等環節監測,確保物探方法的適宜性和有效性,提高公路工程物探工作的技術水準。
(三)注重物探數據的資訊化收集和分析。在《規程》執行中,進一步利用資訊化手段,加強工程物探數據的統計分析,總結工程經驗,提高探測效果,賦能工程建設,為公路工程物探發展奠定更加堅實的基礎。
(四)精心組織宣貫培訓。《規程》在公路建設中廣泛使用,服務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勘察、設計、施工、管理等單位。要結合工作實際,有效地組織宣貫培訓,讓技術人員準確理解《規程》,合理使用《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