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以2020年第12號令頒布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的決定》(以下簡稱《規則》),現將《規則》出臺的背景和主要修改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9年2月,《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以下簡稱《決定》)取消了“船員服務簿簽發”許可事項,不再將船員服務簿作為適任證書核發的前提條件,對通過船員適任證書核發審查的船員直接發放船員服務簿,同時將“廚師、服務員等不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船員”納入適任證書核發範圍。2020年3月2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726號)對《船員條例》進行了相應修改。為落實上述改革和上位法修改要求,需要相應修訂《規則》。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落實《決定》要求,一是刪除將船員服務簿作為適任證書核發和適任考試前置條件的內容。二是將“廚師、服務員等不參加航行值班的船員”納入適任證書核發範圍,並將適任證書按照是否參加航行與輪機值班分為兩個大類,同時結合管理實際規定了不同的申請條件、要求與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