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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印某對xx省xx州交通運輸局行政許可行為的行政復議案

來源:法制司    2020-02-26 14:47:00

【基本案情】

申請人:印某

被申請人:xx省xx州交通運輸局

2000年,xx州xx縣xx村招商引資,將xx村一組土地統一由村委會租賃給印某發展特殊養殖基地,並與其簽訂了無林荒山租賃合同,租期為50年。租賃合同簽訂後,印某于2001年2月5日與租賃地的相關農戶簽訂了租賃補償費用付款合同書。其後,印某在租賃地上退耕還林,栽种經濟林,開辦特養場。2008年9月,印某將特養場轉租給唐某組建了某畜牧業有限公司,年租金1.2萬元,租期10年。2009年3月21日,xx縣林業局依據租賃合同為印某辦理了林權證,印某取得554.8畝租賃林地的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及使用權。

2012年11月2日,xx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xx省交通運輸廳《xx省省道網規劃綱要(2011-2030年)》。2016年4月7日,xx州交通運輸局根據某公路建設公司的申請,向某公路建設公司作出同意某高速公路施工許可決定。

某公路建設公司的高速公路施工項目施工途經印某租賃的林地,需徵用其中66.8畝土地,xx縣人民政府、某公路建設公司及相關單位與印某就徵遷補償事宜多次進行協商,因分歧巨大,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印某遂向xx省交通運輸廳遞交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xx州交通局作出的同意某高速公路施工許可決定。

申請人稱:申請人承包了位於xx州xx縣邱家坪、青龍山、熊家坡地塊,並進行了養殖、林業等生産經營多年。現相關部門擬對該區域進行徵地拆遷用於建設某高速公路,給申請人的生産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申請人于2017年1月3日通過政府資訊公開方式獲知被申請人于2016年4月7日向第三人作出了某高速公路施工許可。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某高速公路施工許可違法,請求撤銷該許可。

被申請人答覆稱:相關高速公路路段是xx省人民政府批復的《xx省省道網規劃綱要(2011年-2030年)》(x政函〔2012〕309號)“九縱五橫三環”中橫五線的重要組成部分,是xx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項目。項目施工許可申請材料情況如下:1.施工圖設計文件批復情況,省交通運輸廳以《關於xx省某段一期土建工程施工圖設計的批復》(x交建〔2016〕239號)對該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了批復。2.建設資金落實及審計情況,該項目總投資為63.59億元,按照xx州政府與xx省交通投資集團簽訂的高速公路投資協議,項目資金來源為:項目資本金31.7956億元,佔總投資的50%,其中由省交投出資35%,省交通運輸廳籌資5%,省財政廳從地方政府債券中安排5%,其餘資金由項目單位申請國內銀行貸款解決。3.徵地手續及拆遷完成情況,省國土資源廳對該項目的徵地作出了預審備案。項目徵地補償工作已于2016年4月基本結束。建設項目用地手續已上報至自然資源部,尚未批復。4.施工、監理單位確定情況,土建施工的四個建設單位已確定。5.資格預審報告、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編制情況,本項目土建施工和監理都由項目業主委託招標代理機構某工程諮詢有限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相關規定進行招標,資格預審報告、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已報備。6.品質監督手續辦理情況,第三人已經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品質監督規定》和《xx省公路工程品質監督檢查實施細則》的要求提供了完備的材料,並向省交通運輸廳工程品質監督局申請和辦理了品質監督手續。

【復議決定】

復議機關經依法審理,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和《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確認被申請人2016年4月7日對某公路建設公司作出的准予某高速公路施工許可決定違法,同時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被申請人在2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之後,被申請人作出《不予許可決定書》,決定對該施工項目申請不予許可。

【本案焦點】

一、申請人是否有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鋻於印某依據租賃合同取得的林權證真實合法有效,印某對租賃地享有的經營權、林木所有權、使用權等相關權益受法律保護,印某雖非行政許可的相對人,但是批復的某高速公路項目施工途經印某租賃的林地,需徵用其土地,對印某的權利義務産生影響,印某有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二、某州交通運輸局作出的准予施工許可決定是否違法。本案中,某公司在申請某高速公路施工許可時,其建設項目用地手續已上報至自然資源部,但尚未批復,也就是説尚未取得自然資源部門關於徵地的批復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復,其高速公路施工許可不符合交通運輸部《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部分條件。某州交通運輸局在某公路建設公司的施工許可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作出准予施工許可的決定,違反法律規定的行政許可條件和程式。

【案件啟示】

相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該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和交通運輸部《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的許可條件和程式,依法作出許可,堅決杜絕未批先建、違法建設等情形。否則,在復議和訴訟程式中,相關批復或許可就有被確認違法、撤銷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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