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部公佈了《民用航空導航設備開放與運作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2號,以下簡稱《規定》)。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民用航空導航設備對航空器運作提供著重要的定位與導航服務。為規範相關開放、關閉行為,加強導航設備運作管理和監督,我部曾于2016年制定過《規定》。但是,該《規定》主要規範的是運輸航空導航設備的開放與運作,對通用航空僅原則表述為參照適用。近年來,隨著通用航空的快速發展以及通用航空導航設備應用需求的不斷增加,需要對通用航空導航設備作出更加明確、具體的規範,切實保障飛行安全。為此,我們對該《規定》作出了全面修訂。
二、主要內容
(一)增設專章對通用航空導航設備的開放運作作出規定。一是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將通用航空導航設備分為四級,明確對各級導航設備實行許可或備案管理。二是對通用航空導航設備的投産開放、特殊開放、定期開放以及撤除管理進行了全方位規定。三是加強對通用航空導航設備的運作管理,明確設置通用航空導航設備的通用機場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要求其保證通用航空導航設備運作持續符合民用航空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切實保障導航設備開放運作安全。
(二)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對導航設備開放運作管理的部分環節進行調整優化。一是刪除了導航設備開放與運作許可條件中涉及臺(站)址審批的內容。二是明確了撤除運輸航空導航設備的具體情形及審批流程,確保導航設備服務連續、穩定。
(三)強化對導航設備開放運作的事中事後監管。一是新增“監督檢查”章,明確局方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導航設備運作情況以及導航臺(站)電磁環境對導航設備影響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二是完善了法律責任條款,對規章中的義務性條款分梯度設定了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