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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的決定》解讀

來源:法制司;海事局    2021-09-13 08:57:59

日前,交通運輸部公佈了《關於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23號),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海安法》)明確了海上交通事故的等級劃分,並授權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海上交通事故等級劃分的直接經濟損失標準,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需要相應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5號,以下簡稱《辦法》)。同時,結合統計工作實踐需要,有必要對《辦法》規定的事故統計相關制度進行適當調整優化,以便更加科學、準確地開展事故統計。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及考慮

(一)進一步明確事故等級。水上交通事故等級劃分的上位法《海安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均將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等級,此次修訂嚴格對照上位法,取消了現行《辦法》規定的小事故等級,既未改變統計工作現狀,符合事故上報要求,也與上位法所明確的事故等級劃分保持了嚴格一致。

(二)進一步完善事故等級劃分標準。一是水上交通事故主要依據直接經濟損失、人員傷亡、溢油數量等標準劃分等級,《海安法》規定海上交通事故等級劃分的直接經濟損失標準需根據海上交通事故特殊情況確定後報國務院批准公佈,《辦法》對此作了銜接性規定,其他標準仍按現有規定執行。二是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要素較多,為便於統計和社會公眾理解,我們按照上位法對《辦法》規定的事故等級標準進行了拆分,明確了不同類型事故的劃分標準。

(三)優化事故統計規則。一是將兩艘以上船舶之間發生的事故中,每艘船舶事故件數由按比例統計改為按1件統計,既符合社會認知習慣,也可以更為直觀地反映水上交通安全情況。統計方法調整後,事故統計數據將略有增長,但整體數據與歷史數據基本一致。二是進一步明確船上人員突發疾病傷亡事件不作為水上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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