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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作業和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解讀

來源:法制司;海事局    2021-09-13 09:00:10

日前,交通運輸部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作業和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24號),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海安法》)于2021年9月1日施行。《海安法》對現行水上水下活動管理制度作出較大調整,由原來對水上水下活動統一實施許可管理變為對施工作業實行許可管理、其他水上水下活動實行報告管理,並明確了施工作業範圍、許可條件和海事管理機構核定安全作業區的強制性要求。據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號)作出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依據《海安法》,調整了海上施工作業許可的種類。

二是依據《海安法》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對海上和內河的許可條件作出了統一規定。

三是明確作業或者活動的許可申請材料,並就作業或者活動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和應急預案編制提出了引導性要求。

四是規定了海域水上水下活動單位的報告義務。同時,要求水上水下活動單位編制活動方案、安全保障和應急方案,以保障通航安全。

五是要求海事管理機構根據作業或者活動水域範圍、自然環境、交通狀況等因素合理核定安全作業區,並向社會公告。要求作業或者活動單位在安全作業區採取相關安全措施,不得超範圍作業或者活動,無關船舶、設施不得進入。

六是依據《海安法》增加了部分法律責任條款,強化了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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