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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式規定》修訂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21-07-12 09:49:06

日前,交通運輸部頒布《關於修改<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式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6號),並將於7月15日起與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同步實施。為便於有關單位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修訂背景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種類、案件管轄、電子送達、非現場執法、簡易程式案件範圍、案件辦理期限、案件聽證、法制審核、罰款執行等重要內容進行了較大調整,進一步規範了行政處罰程式,強化了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切實維護交通運輸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規範執法行為,我部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式規定》進行了相應修訂。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進一步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一是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新增了從舊兼從輕的法律適用規則;二是明確了非現場執法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權的保障;三是調整了納入聽證的案件範圍,延長了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期限。同時,明確了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和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堅持無錯不罰、小錯輕罰,體現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二)進一步強化執法監督。針對實踐中存在的推諉扯皮、案件久拖不決、非現場執法調查取證不規範、簡易程式法律文書製作不完善、執法公示不規範等問題,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一是明確了可以設定屬地管轄以外的特殊管轄規則的法律規範層級,增加了上級交通運輸執法部門直接指定管轄的規定;二是規範了電子監控設備的設置、應用和證據審核;三是規範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記載事項,處罰決定公示撤回情形等相關內容,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同時,為進一步加強層級監督和社會監督,新增了執法部門健全監督制度和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糾正違法行為的規定。

(三)進一步優化辦案程式。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一是優化完善了普通程式,明確了執法案件辦理期限以及延長辦案期限的特殊情形;將行政處罰法制審核的範圍調整為重大行政處罰案件,並明確其情形;調整納入重大案件集體討論的案件範圍,進一步規範了普通程式,保障行政處罰的合法性。二是調整完善了簡易程式。進一步簡化了辦案流程,調整了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範圍,以提升執法效率。三是在執行方面,調整了當場收繳罰款的案件適用範圍,進一步明確了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起算時間,增強可操作性。同時,為提高執法效率,便利當事人,擴大了電子送達法律文書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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