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航總局于2007年公佈了《民航專業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近年來,運輸機場建設項目快速增長,規模不斷擴大,建設管理模式出新,技術要求更高,實施難度更大,品質安全風險升高。該規章已經不能很好地適應新形勢下監管工作需要,一方面需要對品質監督管理的內容作出調整完善,強化監管要求;另一方面需要增加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內容,將民航局近幾年來對運輸機場專業工程安全生産監管工作經驗上升到規章層面,彌補立法空白。為此,我們對該規章作了全面修訂,形成了《運輸機場專業工程建設品質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主要包括運輸機場專業工程建設品質及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兩方面內容。相較于原規章,《規定》一是在品質監督管理方面,進一步增加了對參建單位的品質責任要求;二是增加了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內容。具體如下:
(一)明確了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在專業工程建設品質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上的職責。《規定》明確,民航局負責全國運輸機場專業工程建設品質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轄區內專業工程建設品質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
(二)明確了各參建單位在品質管理上的責任和義務。《規定》設專章逐節逐條規定了各參建單位的品質管理責任,並從建立健全品質管理制度、關鍵人員在崗履職、嚴格品質控制等方面對相應參建單位提出要求,從各環節、全鏈條保障專業工程品質。
(三)明確了各參建單位對專業工程安全生産的主體責任。《規定》全面規定了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在專業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生産責任,強化了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要求各單位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加強監督考核,保證落實。
(四)明確了專業工程監督管理的具體環節和內容。《規定》要求建設單位開工前辦理工程品質和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手續,民航行政機關或者其委託的品質監督機構應當自監督手續辦理完成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依法對工程品質和安全生産實施監督管理,並重點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式等實施監督。
相關政策:運輸機場專業工程建設品質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