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通用航空運作活動予以規範及進行合格審定是保障民航安全的重要舉措。現行《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等3件運作管理規章對規範民用航空相關運作活動、保證飛行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通用航空業發展迅速,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國務院要求大力培育通用航空市場,實現通用航空業持續健康發展。上述3件規章的體系框架、分級分類、審定要求、運作標準等內容已經不能較好適應通用航空發展需要,需要從統籌安全與發展的角度作全面修改完善。同時,考慮到農林噴灑作業飛行、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飛行、跳傘服務飛行等通航活動運作風險較高,且對公共安全影響較大,因此有必要專門制定規章,即《特殊商業和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為通用航空安全發展提供紮實的法治保障。
本次制修訂工作按照各規章的不同定位統籌排布了4件規章的整體架構:將現行《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中短途空中游覽相關規定移入《小型商業運輸和空中游覽運營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將商業非運輸運營人訓練飛行相關規定移入《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將商業非運輸運營人和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審定、航空器代管、農林噴灑作業、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飛行相關規定移入《特殊商業和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並相應對各通航運作的管理規則作出調整。有關情況具體如下:
《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修訂的主要內容有:一是按照運作一般性要求、人員、航空器、飛行規則、特殊運作及航空器維修等進行劃分,對規章的章節結構和具體內容進行了重新編排。二是將另一規章《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的內容納入本規章“航空器維修”一章,同時簡化了基本飛行儀錶和設備的具體要求,刪減了大量附錄內容,《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同時廢止。三是增加了大量基礎術語定義,降低規章理解難度,提升可操作性。修訂後的《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規定民用航空運作的一般原則與要求,不再規定具體的運作活動,相應交由其他各專門規章予以規範。
《小型商業運輸和空中游覽運營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對《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作全面修訂並修改名稱後形成本規章。修訂的主要內容有:一是將運作一般性要求和合格審定應當遵循的標準化程式由各章的分散規定,統一併入總則和合格審定,其他特殊要求按照小型航空器、運輸類飛機和運輸類直升機細化分類管理,相應調整了有關技術要求,更加符合通航運作特點。二是在符合運作安全的前提下,刪除與當前通航發展形勢不相適應的相關限制性條款,兼顧境內運作的便利性和境外運作的規則符合性。三是以附件形式明確了運輸類飛機和直升機運營人編寫運作手冊的原則、方法和基本內容。四是刪減了現行規則中的大量附錄內容,相關內容由民航局以其他方式公佈,確保條款隨著適航審定要求同步更新,簡潔適用。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修訂的主要內容有:一是對章節結構作出調整。將現行規章中與行政審批條件相關的內容剝離為單獨的合格審定章節,從人員、機場、航空器和設施、訓練課程等方面分章節制定各類駕駛員學校的管理要求,便於相對人理解和使用。二是優化審批環節。取消了商業非運輸運營人運作合格審定作為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的前置要求,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以直接申請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相關訓練規範,切實減輕申請人負擔。三是專門增加附件,明確特定用語的含義,方便相對人理解和使用。
《特殊商業和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本規則為新制定規章,主要內容有:一是明確了特殊商業運營人的範圍,其中既包括源自《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的農林噴灑作業和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運營人及航空器代管人,又增加了商業跳傘服務運營人。二是明確了特殊商業運營人運作合格審定的基本條件、審批流程、管理要求和法律責任。三是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對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和航空器代管人運作合格審定實行告知承諾制。四是以附件形式明確了特定用語的含義,方便相對人理解和使用。
相關政策: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號)
小型商業運輸和空中游覽運營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4號)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5號)
特殊商業和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