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部以部令形式公佈了《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合格審定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是為取得《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規定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或者其機型簽署提供培訓的機構。現行《規則》由原民航總局于2005年發佈,近年來,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制度發生了較大變化,《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對維修人員執照類別、考試要求等作出了修改,相應地需要對《規則》中有關維修培訓機構的類別、條件、培訓要求等作出全面修訂,以契合維修人員培訓需要,更好地規範維修人員培訓工作,夯實安全基礎。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維修培訓機構的類別。一是對整機維修培訓方面,根據《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中維修人員執照類別,規定了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的類別包括“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培訓”和“機型維修培訓”。二是為充分發揮發動機製造廠家的技術優勢、提高發動機維護水準,同時使得廣大維修人員有更多選擇,專門規定了“發動機型號培訓”類別。
(二)明確了各類別維修培訓機構的許可條件和管理要求。一是從設施設備、人員、教學大綱、管理手冊等方面對不同的維修培訓機構分別作出具體要求。二是明確了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的審批流程、證件內容、有效期及變更要求。三是明確了維修培訓機構的權利和義務。四是明確了局方的監督管理要求,對局方的監督檢查、信用管理和維修培訓機構的報告義務等作出規定。五是明確了維修培訓機構的相關法律責任。
相關政策: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合格審定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