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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型牽引挂車駕駛員培訓基本業務條件(試行)》解讀

來源:運輸服務司    2022-04-02 08:25:21

為統籌做好機動車駕駛培訓與考試製度銜接,滿足輕型牽引挂車培訓教學需要,交通運輸部組織編制了《輕型牽引挂車駕駛員培訓基本業務條件(試行)》(以下簡稱《業務條件》)。

一、編制背景

    2021年底,公安部修訂發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增加了輕型牽引挂車準駕車型(C6),明確了駕駛證申領條件、考試內容與合格標準。輕型牽引挂車駕駛培訓作為新增培訓考試車型,亟需明確駕培機構開展培訓業務的基本要求,填補《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技術要求》等標準修訂前,開展C6車型培訓業務條件空白,為規範駕培機構培訓教學活動提供支撐,併為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C6車型培訓備案申請等工作提供依據。

二、編制原則

一是堅持培考銜接。對標公安部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置規範》等相關要求,明確C6車型教學訓練項目相關技術要求,做好機動車駕駛培訓與考試的制度銜接。

二是堅持統籌協調。結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大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技術要求》等有關法規和標準規定,統籌考慮現有培訓管理制度體系與輕型牽引挂車培訓業務條件差異,明確開展輕型牽引挂車培訓業務所需教練員、教練車、教練場地等具體要求。

三是堅持利企便民。引導駕培訓機構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在充分利用駕培機構現有教練場地、教練員等教學培訓資源的基礎上,科學合理配置C6車型培訓教學條件,穩妥有序拓展輕型牽引挂車培訓業務,提高教學培訓資源利用效率,降低企業經營負擔。

三、主要內容

《業務條件》共六部分。第一部分規定了《業務條件》的適用範圍。第二部分明確了《業務條件》的引用文件。第三部分規定了開展輕型牽引挂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駕培機構基本要求。第四部分明確了駕駛操作教練員相關要求,包括教練員應具備條件、駕培機構聘用教練員要求、教練員配置數量等。第五部分明確了輕型牽引挂車教練車相關要求,包括教練車數量、技術參數、技術狀況與配置、教練車標識等。第六部分明確了輕型牽引挂車教練場地相關要求,包括場地訓練項目設施、設備及道路條件、場地規模等。

下步,交通運輸部將結合《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大綱》貫徹落實,組織開展政策解讀、宣傳引導,確保輕型牽引挂車培訓穩妥有序開展。


相關政策:交通運輸部關於發佈《輕型牽引挂車駕駛員培訓基本業務條件(試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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