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發佈了《關於印發<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範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交運發〔2022〕38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便於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深入理解並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管理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交通運輸部自2011年起開展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範工程以來,先後確定北京等87個城市為公交都市創建城市,已有33個城市命名為“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範城市”。為深入實施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規範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範工程管理,促進國家公交都市提質擴面,交通運輸部制定了《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有七章四十一條,包括總則、建設內容、創建申報、組織實施、驗收命名、動態評估、附則。
(一)總則。闡述了《管理辦法》制定目的、依據和適用範圍,提出了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人民滿意的創建原則,明確了創建週期和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
(二)建設內容。指導創建城市根據城市特點,構建以公共交通為主體的城市交通出行結構,逐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機動化出行分擔率,並從規劃建設、車輛裝備、智慧化建設、運營安全、政策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三)創建申報。提出了公交都市創建的申報條件,對城市申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推薦、交通運輸部評定等公交都市創建申報流程提出了具體要求。
(四)組織實施。明確了創建城市在創建過程中應當建立工作機制,定期研究部署,按年度分解創建任務和目標,嚴格按照實施方案推進創建工作,並提出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做好監督、指導、宣傳等工作。
(五)驗收命名。明確了驗收條件和依據,以及城市自評,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交通運輸部驗收、公示、命名的相關程式。提出對不符合驗收條件、驗收不合格的創建城市,經申請給予延續創建期;對在規定時限未申請驗收或延期創建結束後驗收仍不合格的創建城市,取消其創建資格。
(六)動態評估。明確了對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範城市自其獲得稱號的次年起,每3年開展一次動態評估。規定了城市自評、省級初審、部級評估等相關程式。
(七)附則。明確了對在創建申報、驗收、動態評估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城市,取消其創建資格或國家公交都市示範城市稱號,並不得參加後續組織的創建工作。同時,明確了文件實施時間和廢止的有關文件。
三、貫徹落實要求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國家公交都市建設工作,將推進公交都市建設作為貫徹落實公交優先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充分發揮示範創建的帶動引領作用,持續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能力和服務品質,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綠色、經濟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務。
相關政策: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範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