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部制定公佈了《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定〉的決定》。有關情況如下:
現行《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由我部于2018年公佈、2019年局部修改,主要規範了運輸機場使用許可的審批流程和監督管理,以保障運輸機場安全、正常運作。本次修訂結合國際民航公約及其附件和文件要求,一是明確了機場使用手冊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受民航局委託實施審查;手冊經審查合格後,負責審查的監察員應當在相應的頁面上簽字。二是增加了局方對許可申請、審查和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等審批過程中涉及的文件資料存檔的要求。三是考慮到機場使用手冊內容會隨國際民航組織要求而變化,為避免規章頻繁修改,刪除了《規定》中有關要求,相關內容將規定在行政規範性文件中。四是在現行《規定》要求局方開展定期檢查的基礎上,增加了開展專項檢查的內容,同時明確機場管理機構要對局方適用性檢查或機場運作中發現的問題開展航空研究或安全風險評估,切實保障民航安全。五是對附件的部分樣式作出調整。
相關政策: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