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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規定》解讀

來源:法制司,水運局    2022-07-12 08:48:42

港口是重要的基礎性、樞紐性設施。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港口發展取得了歷史性成就、發生了歷史性變革。為加強和規範港口基礎設施維護工作,提高港口基礎設施使用壽命,推動港口高品質發展,日前,交通運輸部制定印發了《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更好地理解《規定》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規定》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港口基礎設施維護是提高港口基礎設施使用壽命、保障港口安全穩定運作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國港口基礎設施總量居世界前列,已從大規模建設階段向建設和維護並重階段轉變。但由於《港口法》出臺時間較早,對港口基礎設施維護未作出具體規定,長期以來,“重建設、輕維護”“重生産、輕維護”等現象較為普遍,維護不規範、不到位已成為港口安全生産的重要風險點。為指導港口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2012年部印發了《港口設施維護管理規定(試行)》(交水發〔2012〕728號,以下簡稱728號文),雖對於加強和規範港口基礎設施維護髮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文件效力層級較低,難以發揮必要的監管作用。為保障港口可持續發展,需在對728號文補充、調整和完善的基礎上,上升為部門規章。

二、主要內容

《規定》建立了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的基本制度,對維護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規定》共七章三十三條,包括總則、維護計劃、檢查和檢測評估、設施維修、檔案與資訊報送、監督檢查、附則。

(一)關於適用範圍。《規定》將港口基礎設施的範圍限定在碼頭及其同步立項的配套設施、防波堤、錨地以及護岸等基礎設施。主要考慮:一是,實踐中行業對於港口基礎設施的範圍已形成基本共識,包括《港口法》明確的航道、防波堤、錨地等港口公用基礎設施,以及碼頭及其同步立項的配套設施等實現港口核心功能的基礎設施。二是,現行《航道養護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20號)、《沿海航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7號)、《內河航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2號)已對包括沿海和內河航道在內的航道養護以及航標維護作出系統性制度安排,《規定》可不再重復規定。

(二)關於監管主體和責任主體。一是依據部“三定”方案和《港口法》確定的監管體制,明確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由部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實施監管工作。二是明確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維護主體由地方政府確定,其他港口基礎設施由港口經營人負責維護。對港口基礎設施經營人和所有人不是同一主體的情況,應當由港口經營人承擔港口基礎設施維護具體工作,維護經費由經營人和所有人通過合同約定承擔義務。

(三)關於港口基礎設施維護制度。《規定》明確維護計劃、檢查和檢測評估、設施維修等方面制度。

一是明確了維護計劃是維護單位對港口基礎設施的維護活動作出的工作安排,可以是年度性安排,也可以是非年度性安排,包括維護內容、標準、資金籌措方案等,並規定了維護計劃編制依據和變更情形。

二是檢查和檢測評估是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的基礎性環節。維護單位作為責任主體,應當按照維護計劃、實際運作情況等開展檢查。出現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明顯或者超過有關規定的沉降、位移、變形、開裂,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檢測評估週期等特定情形,維護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評估。檢查結論和檢測評估報告作為停止或者限制使用以及開展維修的依據。《規定》不新設資質許可,被委託的檢測單位依據國家現有的法規要求取得相應資質。

三是設施維修是保持或者恢復港口基礎設施良好技術狀態的重要手段。《規定》明確經檢查或者檢測評估發現港口基礎設施損壞或者不滿足使用要求的,維護單位應當及時維修,將規模較大、技術複雜且涉及結構安全的維修明確為“專項維修”,並從設計、核驗等環節提出了具體要求;鼓勵對公用基礎設施、客運和危化品碼頭等專項維修實施監理。為避免專項維修與改擴建混淆,對專項維修和改擴建進行了區分,明確需改變港口基礎設施使用功能、泊位性質、靠泊等級等情形,應當履行基本建設改擴建程式。

(四)關於監管方式和公共服務。一是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原則上應當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進行監督檢查,提升管理效能。二是要求停止或者限制使用與生産經營密切相關的碼頭、錨地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便於相對人及時知悉。三是明確了維護單位制定港口基礎設施臺賬、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以及檔案和資訊報送具體要求,確保港口基礎設施維護活動底數清、可追溯。

(五)關於與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在港口基礎設施維護工作中涉及房屋建築、石油石化、應急、防災減災、消防、生態環保等其他領域管理事項的,還應當符合相應領域的法規規定和強制性標準要求,並接受依法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的監管。


相關政策: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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