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部制定公佈了《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的決定》。有關情況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現行《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由原民航總局于1998年公佈、我部於今年初作出局部修改,主要規範了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管理有關制度,以保障民用航空活動安全,維護民用航空活動秩序。在施行中,需要對照國際民航公約相關內容作進一步完善。
二、主要內容
此次修改內容主要是:一是增加了特定情況下民用航空器登記國有關職責,以及國內首次登記外國設計型號的航空器時應通知其設計國的規定。二是增加了民用航空器登記標誌不得與國際常用信號、遇險信號等混淆的規定。三是完善了民用航空器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位置、字高等方面的要求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