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公佈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27號),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7月30日,《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2〕15號,以下簡稱《決定》)印發實施。《決定》明確取消“對未按照規定隨船攜帶或者保存船舶現場監督報告、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行為的罰款”、下調“對船舶進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進出港資訊行為中輕微行為的罰款”起罰數額。為落實《決定》要求,刪除了未按照規定隨船攜帶或者保存相關監督檢查報告的罰款規定,對船舶進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規定報告的起罰數額予以下調。
相關政策文件: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