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部以修正案形式對《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修訂。有關情況如下:
一、修訂必要性
現行《規定》主要規範了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的組織和程式。為了適應民航安全運作形勢發展需要,進一步提升航空器事件調查國際化水準,需要對照國際民航公約及其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的要求,對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的定位、目的和組織程式等內容作出完善。
二、修訂主要內容
(一)進一步明確了本規章適用於技術調查的定位。
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3將民用航空器事故和徵候的調查定位在技術調查,並明確了調查目的。為了落實國際民航公約規定,相應對《規定》名稱和相關條款作出修改:一是將規章名稱修改為“民用航空器事件技術調查規定”,明確調查的定位。二是進一步明確按照本規章開展的事件調查的目的是預防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且應當與以追究責任為目的的其他調查分開進行。上述修改並不意味著對民用航空器事件不追究責任,而是不在本規章中規定,依照其他法規執行。
(二)優化了事件調查許可權和報告公佈要求。
為更好對接國際民航組織普遍安全審計中涉及事故調查方面的問題清單,儘量與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3保持一致,對調查工作職責和程式做出如下優化:一是將我國境內發生的外航事故調查許可權調整為同國內航空公司事故相同,均以事故等級為標準。二是將最終調查報告的審議職責明確為民航局、地區管理局的航空安全委員會或其授權的部門。三是增加公開嚴重徵候調查報告的要求,同時新增公開報告的時限為12個月,未能按時公開報告的,需定期公佈調查進展。
(三)其他修改。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調查組成員和參與調查的人員不得對外公開事件相關人員的姓名、醫療或私人資料,機載影像記錄及其記錄文本,以及調查報告草案。二是明確本規章和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3修訂的協調機制。三是對部分定義進行完善。
相關政策文件: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