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公佈了《關於修改〈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22年第42號),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7月30日,《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2〕15號,以下簡稱《決定》)印發實施。《決定》明確取消“對未按照規定攜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行為的罰款”,下調“對未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數額。為落實《決定》要求,刪除了未按照規定攜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駕駛員證行為的罰款規定,對未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數額予以下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