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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路基本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管理辦法》解讀

來源:財務審計司    2023-02-07 15:46:56

日前,交通運輸部印發了《公路水路基本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管理辦法》(交財審發〔2023〕8號,以下簡稱《辦法》),並於印發之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單位更好理解相關內容,現就《辦法》修訂的背景和主要修訂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7年12月部印發的《公路水運基本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管理辦法》(交財審發〔2017〕196號)對規範公路水運基本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保障建設資金合法合規使用、促進基本建設項目規範管理中發揮了積極作用。該辦法有效期5年,為做好辦法實施到期後的相關銜接工作,結合公路水路基本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工作新形勢、新要求和工作實踐,我部修訂印發《辦法》。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5章26條,主要章節為總則(10條)、審計內容(3條)、審計結果運用和問題整改(5條)、罰則(4條)、附則(4條)。與原辦法相比,減少1章(相關內容併入總則)、修改18條、刪除2條、增加4條,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調整審計適用範圍表述。根據《公路水路行業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7號)對《辦法》適用範圍、基本概念的表述進行適當調整,保持與部令統一。

(二)加強審計品質控制。在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實施時,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內部控制要求作為選擇社會審計機構依據,明確內審機構對社會審計機構進行檢查、考核和評價。

(三)完善審計具體內容。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等基本建設管理制度,調整補充財務管理審計和業務管理審計的具體內容,如增加是否騙取投資補助、是否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機制、是否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等內容。

(四)加強審計整改和結果運用。根據有關文件精神,規定除合同已有約定外,建設單位不應直接將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增加審計整改方面追責、積極推進審計和整改結果公開條款,刪除部分罰則內容。


相關文件: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公路水路基本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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