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部以修正案形式對《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修訂。有關情況如下:
一、修改背景
《規定》是適航審定領域的重要規章,規範了航空器噪聲方面的技術要求。近年來,國際民航組織對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6《環境保護》卷Ⅰ《航空器噪聲》作出修訂,優化調整了航空器噪聲方面的有關指標要求。為此,需要對照國際民航公約及其附件16的要求,對本規章的相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是根據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6卷Ⅰ最新版本,在規章中增加了第五階段的噪聲要求和監管要求,提高航空器噪聲排放標準。二是新增一章(K章),規定了傾轉旋翼航空器的噪聲要求和監管要求,相應對第36.1條、第36.13條作出修改。三是根據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6卷Ⅰ,對缺少的定義進行了補充,包括頻帶共用修正(△B)、峰值修正(△peak)和壓氣機轉速(N1)等。四是對規章中引用的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6版本作了更新。
相關政策: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