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部廢止了《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41號,以下簡稱《規定》)。有關情況如下:
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和改制審核是《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規定》對該項行政許可的條件和審批程式作出了規範。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2019年底起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2021年《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在全國範圍內將該審批改為備案管理。2023年國務院辦公廳公佈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國辦發〔2023〕5號)中已不再包括該許可事項。因此,《規定》失去了制度基礎,需要予以廢止。
相關政策:交通運輸部關於廢止《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