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2023年政策解讀

【以案釋法】王某訴某市運輸管理機構行政處罰案

來源:法制司    2023-08-11 15:25:00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某市運輸管理機構

2020年3月13日上午,王某駕駛某裝飾工程服務中心所屬的涉案車輛從某市運載7名乘客前往上海。2020年3月13日9時30分,被告與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在聯合執法行動中,對王某進行執法檢查,當日立案調查並查明:王某駕駛涉案車輛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活動,此趟運輸行為係王某的個人行為,與某裝飾工程服務中心無關。之後履行了處罰前告知、聽證等程式,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王某予以罰款,並責令立即改正。

王某不服,認為其並非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活動,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所作罰款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程式合法,並無不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爭議焦點】

(一)原告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活動。原告稱,被檢查時,涉案車輛運載的幾名乘客,是乘坐涉案車輛到某高速路口之後再轉乘另外一輛客車前往上海。乘客並不知道也無需知道,是乘坐涉案車輛直接往上海還是換乘別的車輛去往上海。被告未查明涉案車輛最終目的地是上海還是到某高速路口,認定乘客乘坐涉案車輛前往上海沒有依據,進而認定為非法營運,令人難以信服。法院經審理查明,相關乘客在2020年3月13日檢查當日的詢問筆錄中證實“涉案車輛的乘客,乘坐該車去上海”,並未提及將乘坐另一輛大巴車前往上海。相關乘客作為證人之後到庭作證時卻稱將換乘另一輛大巴車前往上海,並非乘坐涉案車輛前往上海,陳述的事實與初次證言相矛盾,且不能提供合理理由,法院不予採信。此次運輸行為係原告個人行為,與車輛所有人無關。原告違法事實有證人證言、現場照片、某市運輸管理機構調查記錄、某公安局農場分局某農場派出所情況説明、某運輸有限公司的情況説明、某長途汽車客運總站情況説明等證據予以證實。結合相關證據情況,王某未能出示涉案車輛的營運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王某亦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相關規定,構成非法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活動。

(二)被告的行執法為程式是否規範。部分乘客作為證人陳述執法機關在執法活動中未出示證件。法院經查,相關詢問筆錄上均已註明詢問人及執法證件號,證人也簽字確認,故對該證人證言不予採信。同時,被告依據查明的事實,在履行告知、聽證等程式後,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相關規定作出案涉行政處罰,程式合法。

【案件啟示】

(一)執法機關要做到處罰證據充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是行政執法行為合法的必要條件。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應依法規範製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記錄清楚案件的關鍵資訊並依法要求當事人和證人簽字確認,及時通過執法記錄儀、拍照方式等固定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充分保證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和真實性,確保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否則容易在司法程式中被審判機關作出負面評價。

(二)執法機關要做到執法程式合法。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式規定》等相關程式規定,雙人以上執法並出示執法證件,規範製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及時告知陳述申辯權、聽證權等,告知擬對當事人進行處罰的事實理由,並依法履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重大案件集體討論等程式,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罰決定,不斷提升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水準。


政府資訊公開 交通日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