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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設備品質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7號)政策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23-08-24 16:12:00

為適應鐵路運輸市場主體多元化發展趨勢,進一步強化鐵路運輸設施設備品質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于2023年7月26日頒布了《鐵路設備品質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7號,以下簡稱《辦法》),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各有關部門、企業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辦法》包括六章三十七條內容,分為總則、鐵路設備的生産、鐵路設備的使用和維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辦法》編制中,一是注重體現政府監管特點。側重明確鐵路設備品質安全管理原則性要求,不涉及具體技術參數和要求,區別於行業技術標準等管理要求;二是注重落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側重明確鐵路設備生産企業和鐵路運輸企業責任和義務,以保證鐵路設備品質安全技術狀態;三是注重鐵路企業差異化監管需求。側重明確鐵路設備使用和維修最基本管理要求,允許企業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結合自身實際制定不同的管理制度;四是注重完善監管處罰相關依據手段。側重明確可操作性、相對具體的罰則要求,量化處罰裁量權,儘量縮小裁量空間。

《辦法》的頒布,一是進一步強化了鐵路行業監管職責。負責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制定鐵路設備品質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是國家鐵路局的主要法定職責之一,該《辦法》為國家鐵路局依法履行鐵路行業監管職責提供了依據;二是進一步壓實了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該《辦法》明確了相關企業建立並執行保障鐵路運輸設施設備品質安全相關管理制度的有關要求及責任,為國家鐵路局依法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提供了手段;三是進一步滿足了鐵路運輸市場多元化發展需要。隨著鐵路改革不斷深化,鐵路運輸市場主體日趨多元化,該《辦法》為國家鐵路局統籌行業發展與安全,實施精準監管提供了支撐;四是進一步提升了鐵路行業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水準。國家鐵路局成立以來,持續對原鐵道部不適應鐵路技術發展、影響企業生産經營的文件進行清理,並將涉及企業管理範疇的內容下放企業自行管理,該《辦法》為國家鐵路局督促企業堅守安全底線,防止監管缺位提供了保證。

《辦法》中的鐵路設備,主要是指鐵路專用設備,與《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中的鐵路專用設備範圍基本一致,即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於鐵路運輸的鐵路機車、動車組、客車、貨車、軌道車、救援起重機、鋪軌機和架橋機(組)車輛、接觸網作業車、大型養路機械等鐵路機車車輛,以及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信號控制軟體和控制設備、通信設備、牽引供電設備、電力設備、線路路基、軌道、橋隧等鐵路基礎設施設備,上述鐵路機車車輛和鐵路基礎設施設備的零部件亦包含其中。

《辦法》中的技術規範,主要是指《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路主要技術政策》等鐵路行業技術管理規章,以及經行業部門共同認可的暫行技術要求或規定等技術文件。

《辦法》中的鐵路設備上線運作(運用)考核,主要是指新型鐵路機車車輛投入到鐵路營業線上運作或者新型鐵路基礎設施設備安裝在鐵路營業線上使用以驗證其技術、安全等相關性能的一種工作機制。

《辦法》中的不具備許可條件,主要包括應當許可而未經許可和許可條件不再保持等兩種情形。

《辦法》的頒布,將有效解決鐵路設備監管領域長期以來存在的監管依據及手段缺失問題,比如,明確:鐵路設備生産企業不得生産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鐵路設備,鐵路運輸企業不得採購、使用不具備許可條件的生産企業生産的鐵路設備。明確:鐵路運輸企業不得繼續使用超過鐵路運輸企業規定的使用壽命,且未經鐵路運輸企業技術鑒定或者經技術鑒定確認已達到報廢條件的鐵路設備,或者應當淘汰的危及安全生産的鐵路設備。明確:鐵路設備生産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取得相應許可,或者生産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鐵路設備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立即停止生産、銷售相關鐵路設備。明確:鐵路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繼續使用超過規定使用壽命,且未經技術鑒定或者經技術鑒定確認已達到報廢條件的鐵路設備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立即停止使用相關鐵路設備,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明確:鐵路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安全生産的鐵路設備的,由鐵路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處理。明確:鐵路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採購、使用不具備許可條件的生産企業生産的鐵路設備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立即停止使用相關鐵路設備,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明確:鐵路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對鐵路機車車輛重大技術變更或者加裝改造未組織對其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維修性進行技術評估即組織實施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立即停止使用相關鐵路機車車輛,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明確:鐵路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執行鐵路設備維修技術規則、新型鐵路設備未對考核條件進行評審通過即開展上線運作(試用)考核,以及未建立問題庫並逐項銷號、實施閉環管理等行為,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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