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評估制度,指導各地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評估工作,提升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管理水準,日前,交通運輸部對《城市軌道交通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和《城市軌道交通正式運營前和運營期間安全評估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2項《暫行辦法》)兩個文件進行了修訂整合,印發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評估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管理辦法》修訂背景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9年交通運輸部發佈了2項《暫行辦法》,為有序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評估、把好運營安全關口發揮了重要作用。2022年,吸取“7·20”鄭州地鐵淹水倒灌事件教訓,交通運輸部對《城市軌道交通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增加工程項目防洪澇專項論證材料等相關要求。
考慮到城市軌道交通初期運營前、正式運營前和運營期間安全評估工作相互銜接,有關評估要求具有較強關聯性,為統籌安全評估管理工作,對2項《暫行辦法》進行了合併。同時,吸取近年來發生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教訓,結合行業發展新形勢、新需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實施等要求,對管理辦法部分內容作了修訂完善。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共8章50條,包括總則、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運營期間安全評估、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相關要求、運營安全專家、附則等章節以及3個附件(初期運營前、正式運營前和運營期間安全評估報告的基本格式要求)。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進一步完善安全評估前提條件及相關要求。落實《安全生産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完善了安全生産“兩類人員”考核、人防驗收等安全評估前提條件。明確了分批分段開通的線路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要求。
二是進一步強化安全評估工作要求。做好與新出臺相關標準的銜接,將關鍵設施設備更新改造或使用環境變化等納入針對性安全評估。優化運營期間安全評估週期要求,提出各地可根據線網狀態靈活確定評估週期,守住安全底線的同時提高評估精細化水準。
三是進一步規範對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和專家的要求。提出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和專家與被評估單位、項目之間的回避原則。明確省級和城市級主管部門對安全評估工作的監管職責,強化對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的監督。
相關政策: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