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了《城市軌道交通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規範》(交辦運〔2023〕56號)、《城市軌道交通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規範》(交辦運〔2023〕57號)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期間安全評估規範》(交辦運〔2023〕58號,以下簡稱3項評估規範)。為便於有關單位更好理解執行,切實做好文件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城市軌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統的骨幹,其安全運作對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維護社會安全穩定具有重要意義。運營安全評估是把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關、提升運營安全水準的主要舉措,2019年,我部以辦公廳文件出臺了《城市軌道交通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技術規範 第1部分:地鐵和輕軌》《城市軌道交通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規範 第1部分:地鐵和輕軌》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期間安全評估規範》,明確了各階段運營安全評估相關技術要求,完善了運營安全評估體系,為有序開展運營安全評估、把好運營安全關口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進一步規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評估技術要求,按照最新修訂印發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評估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3號)和相關強制性標準實施等新要求,同時充分汲取近年來發生的各類險性事件教訓,結合各地開展運營安全評估的實踐經驗,我部對2019年發佈文件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完善,印發了3項評估規範。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城市軌道交通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規範》(交辦運〔2023〕56號)。
本規範共6章130條,包括總則、前提條件、系統功能核驗、系統聯動測試、運營準備、附則。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完善評估前提條件。按照新修訂印發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評估管理辦法》要求,將人防驗收、衛生評價和運營單位條件等納入評估前提條件。
二是補充防洪澇相關要求。對“工程項目防洪澇專項論證報告”的具體內容和要求進行明確,提出車輛基地、車站等重點區域防淹排水設施的評估要求。
三是完善關鍵設施設備功能要求。將信號、自動售檢票、車輛等滿足相關技術要求納入評估內容,與已發佈的《城市軌道交通信號系統運營技術規範(試行)》《城市軌道交通自動售檢票系統運營技術規範(試行)》和《地鐵車輛運營技術規範(試行)》等文件做好銜接。
四是進一步強化應急能力要求。對換乘線路多個運營單位協同處置演練、應急設施與物資配備和維護保養等相關內容和要求進行了規定,增加開展淹水倒灌場景應急演練的要求。
(二)《城市軌道交通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規範》(交辦運〔2023〕57號)。
本規範共9章94條,包括總則、前提條件、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行車組織、客運組織、設施設備運作維護、人員管理、應急管理、附則。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完善評估前提條件。按照新修訂印發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評估管理辦法》要求,將設施設備全功能和全系統具備使用條件、“兩類人員”考核等相關要求納入評估前提條件。
二是補充淹水倒灌風險管控要求。明確了車輛基地排水泵、圍蔽設施、擋板等防洪防澇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要求,並提出將汛期重要時段防汛要求細化到工作崗位和防汛巡查規程和管理制度中。
(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期間安全評估規範》(交辦運〔2023〕58號)。
本規範共5章16條,包括總則、網路化運營、運營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運營險性事件、附則。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補充“兩類人員”考核要求。結合《城市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將“兩類人員”考核等相關要求納入修訂後的評估規範。
二是完善運營安全相關要求。明確提出應急物資佈局、應急演練及演練評估情況,以及未投入正式運營線路的甩項工程處理情況等評估內容。
三、貫徹落實要求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對安全評估工作的指導,督促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做好文件宣貫和組織實施工作,促進安全評估工作規範化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要對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的安全評估工作進行檢查,對安全評估發現的問題,督促相關單位整改到位。
相關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和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等單位要結合工作實際,有效組織宣貫培訓,準確理解文件要求,確保文件要求貫徹落實到位,不斷提升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水準。同時,密切跟蹤文件執行情況,注意總結提煉,發現問題及時反饋。
相關政策: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城市軌道交通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規範》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