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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解讀

來源:運輸服務司    2023-12-05 13:50:00

近日,交通運輸部印發了《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為便於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編制背景

近年來,隨著人工智慧、5G通信、大數據等新技術快速發展,自動駕駛技術在交通運輸領域加快應用,由封閉場地測試到道路測試、由試點示範到商業試運營快速迭代。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城市紛紛出臺政策,允許自動駕駛汽車在特定區域、特定時段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出租汽車、物流配送等商業化試運營,且應用規模不斷擴大。

《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到2035年,我國自動駕駛技術要達到世界先進水準;《交通強國建設綱要》將“加強自動駕駛技術研發,形成自主可控完整的産業鏈”作為交通強國建設的重要內容。當前,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運輸經營的基本要求還不明確,不適應自動駕駛汽車健康有序發展需要,且安全壓力日益增加。為此,我部在系統梳理部分城市自動駕駛汽車試點示範運營情況和地方管理政策的基礎上,聚焦應用場景、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運輸車輛、人員配備、安全保障、監督管理等影響運輸安全的核心要素,明確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運輸經營活動的基本要求,引導自動駕駛運輸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最大限度防範化解運輸安全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

二、編制原則

《指南》編制過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四個方面的原則:

一是堅持底線思維。統籌發展和安全,明確自動駕駛汽車運輸最基本安全要求,牢牢守住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的底線紅線。

二是堅持依法依規。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道路運輸、城市客運管理有關規定,在保障運輸安全的同時,有序引導自動駕駛汽車在運輸服務領域健康發展、規範應用。

三是堅持開放包容。文件起草過程中,充分借鑒了歐美、日本等國家和地區的先進做法,分應用場景明確可以使用、審慎使用和禁止使用的具體情形,為自動駕駛汽車在運輸服務領域應用提供方向指引。

四是堅持守正創新。深刻把握行業發展規律和技術發展趨勢,在守住運輸安全底線的同時,積極主動為高級別自動駕駛技術創新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三、主要內容

《指南》包括適用範圍、基本原則、應用場景、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運輸車輛、人員配備、安全保障和監督管理等八部分。

第一部分為適用範圍,明確《指南》適用於在城市道路、公路等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上,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管理指引。

第二部分為基本原則,包括自動駕駛汽車運輸管理原則和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運輸經營原則。

第三部分為應用場景,主要是結合當前自動駕駛汽車發展水準、示範應用情況、各領域安全生産特點和安全管理需要,分城市公共汽電車、出租汽車、道路客運、道路貨運等領域明確了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運輸經營的具體場景及適用條件。

第四部分為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第五部分為運輸車輛、第六部分為人員配備,主要明確了相關經營主體應滿足的經營資質條件,自動駕駛車輛應具備的運營資質條件及車輛保險要求,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隨車駕駛員或運作安全保障人員(統稱“安全員”)的配備標準和相關要求。從鼓勵支援技術創新和産業發展的角度,明確滿足一定要求的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完全自動駕駛汽車可以使用遠端安全員。

第七部分為安全保障,主要包括6個方面:一是安全生産制度,主要是保障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明確運營安全管理制度體系。二是運輸安全保障,主要是指導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做好安全風險源頭管控。三是運作狀態資訊管理,主要是為車輛故障和安全事故調查溯源提供支撐。四是車輛動態監控,主要是防止違法違規行為引發安全事故。五是安全告知,主要是提升乘客安全乘車及緊急情況下的應急逃生能力,對乘客進行安全教育。六是應急處置,針對性地提升自動駕駛經營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第八部分為監督管理,主要明確了日常監督和重大隱患整改要求,建立資訊反饋機制,將運輸服務環節發現的技術問題反饋到自動駕駛車輛設計製造環節,有利於從源頭上消除車輛安全隱患,提升自動駕駛汽車安全性能。同時明確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本地自動駕駛運營服務情況開展檢測,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每年年底前向部報告相關情況。


相關政策: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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