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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政策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24-01-10 10:04:11

日前,交通運輸部制定公佈了《關於修改<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23號)。現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10月27日,《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3〕20號,以下簡稱《決定》)印發實施,取消和調整了33個罰款事項,並要求各相關部門完成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決定》中涉及交通運輸部的是取消了《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中對違反經營境內郵政通信業務審批規定行為的罰款。同時,交通運輸部對《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進行了全面梳理,對相關罰款事項作出修改。

二、主要內容

此次修改,涉及4個條款。一是國務院取消了經營“境內”郵政通信業務審批,《決定》相應取消了罰款事項,需要對《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作出相應修改,只對經營“進出境”郵政通信業務的予以審批,對未經審批從事相關活動的予以處罰。二是刪除第六十一條中關於拒絕、阻礙郵政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和調查,以及第六十二條關於新改擴建住宅未設置信報箱的處罰條款。三是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已于2019年12月改制更名為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因此,對第五十四條中關於該公司的名稱作出相應修改。


相關政策: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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