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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管理辦法》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24-01-26 10:37:48

近日,交通運輸部公佈了《交通運輸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4年第2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交通運輸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以下統稱“安管人員”)是重要的安全生産崗位人員。《安全生産法》要求安管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産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進一步要求施工單位的安管人員應當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將“公路水運施工單位安管人員安全生産考核”明確為交通運輸部主管、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的許可事項。為規範行政許可活動,需要制定《辦法》,明確安管人員的許可條件、程式和監管要求等。

二、主要內容

(一)界定申請主體和類別。《辦法》進一步細化落實上位法要求,將安管人員安全生産考核分為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兩個領域,並逐一明確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具體範圍,列舉了常見的人員類型,即主要負責人主要包括董事長、經理,項目負責人主要包括項目經理。

(二)明確許可條件。《辦法》聚焦保障安全生産必需的核心要求,從申請人是否建立勞動關係、是否考試合格、是否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等方面設置許可條件。其中,建立勞動關係由上崗任職許可的性質決定,考試合格是申請人具備相應知識和能力的主要證明,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對項目負責人提出的任職要求。此外,《辦法》還列明瞭4種不得申請許可的情形。

(三)規範許可程式。一是明確許可實施機關。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實施行政許可,負責受理申請和考核發證。二是規定申請許可時限。要求申請人在考試合格後一年內申請考核,推動安管人員儘快從業,滿足工程建設需要。對於逾期未申請的人員,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即可申請,不需要重新考試。三是實行許可網上辦理。明確申請人可以自行或者由受聘的施工單位在網上提交申請材料,便利行政相對人。四是設置3年許可證書有效期,持證人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即可申請延續,不用再參加考試。

(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一是建立繼續教育制度。對於已通過安全生産考核的安管人員,每年應當參加不少於12學時免費的繼續教育,推動安管人員持續更新安全生産管理知識和能力。二是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強對安管人員的信用監管。三是完善法律責任,嚴格按照上位法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細化處罰額度,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確保過罰相當。


相關政策:交通運輸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4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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