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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計量管理規定》政策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24-04-19 09:29:34

日前,交通運輸部公佈了《民用航空計量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4年第6號),于2024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便於有關單位和個人更好地理解該規章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該規章是對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于1996年10月11日公佈的《中國民用航空計量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55號)所作的全面修訂。本次修訂遵守國家計量法規,明確中國民航局的計量監管職責,文本內容力求準確、細緻、易懂。整體框架上去掉章節的劃分,將“定義”調整到“附則”中,增加了民航部門計量技術規範的規定,簡化了法律責任,刪去獎懲和經費條款。本規章需要解讀的重點內容如下:

第一條 制定宗旨

刪去原規定第一條“以利於實現安全第一、正常飛行、優質服務”,聚焦計量工作的主要職責,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作為規章制定依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刪去原文第二條“計量管理”、“計量檢測”,改為“民航計量器具管理、民航專用計量標準的建立和使用、民航部門計量技術規範制修訂等活動”,依據上位法進一步明確了民航計量工作的監管範圍。

第三條 計量單位

明確民航計量單位的使用要求。規定:“民航計量實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制度,包括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他計量單位。使用非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中國民航局計量管理職責

概括描述民航局計量管理職責,規定:“中國民航局依據職責對民航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中國民航局可以委託民航計量技術支援單位具體負責民航領域有關計量實施工作”。

根據中國民航局職責調整,刪去原規定第五條“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計量管理職責”;根據民航計量工作實際,刪去原規定第五條“企事業單位計量管理機構的要求”、第七條至第十條“民航三級計量技術機構的工作職責”、第十一條“計量技術委託單位代表制度”,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第五條 民航計量器具及量值溯源

根據上位法,細化民航計量器具的使用和量值管理要求。規定:“通用計量器具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溯源至國家計量基準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民航專用計量器具溯源至民航專用計量標準”。刪去原規定第十五條“進口專用計量器具,國內無法檢定的,應送國外檢定”,規定:“進口民航專用計量器具國內無法溯源的,可採用國際比對的方式進行溯源”。經過調整,民航計量器具的量值溯源更加符合國家目前的管理要求,也更好地與國際接軌。

第六條 民航專用計量標準建立流程

根據上位法,刪去原規定第十三條“專用計量標準器具由民航總局計量管理部門組織建標考核”,規定:“民航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民航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民航專用計量標準。建立民航最高專用計量標準的,受委託單位應當通過民航局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民航專用計量標準的建立考核是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中國民航局無相關考核審批職責,修改後更加符合國家現行計量法規的要求。

第七條 民航專用計量標準的建立和使用條件

根據上位法,明確民航專用計量標準建立和使用應滿足的條件,有利於更好指導行業單位開展標準建立和使用工作。

第八條 民航專用計量標準的檢定要求

根據上位法,明確民航專用計量標準的檢定要求,規定:“民航最高專用計量標準實行強制檢定,民航其他專用計量標準由使用單位定期自行檢定或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上位法僅要求對民航最高專用計量標準進行強制檢定,其他民航專用計量標準並未規定檢定方式,本規章要求與上位法保持一致。

第九條 民航計量檢定機構的數據品質

為保證量值準確可靠,明確民航計量檢定機構的數據品質,規定:“民航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計量數據,其準確性和溯源性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計量技術規範要求”。

第十條 民航計量檢定機構的數據管理要求

為保證量值準確可靠,明確民航計量檢定機構的數據管理要求,規定:“民航計量檢定機構應當建立計量數據、結果以及其他必要資訊的追溯機制,對測量過程和條件的相關記錄、報告副本應當建立檔案”。

第十一條 開展強制檢定工作的民航計量檢定機構要求

明確強制檢定的工作要求。上位法僅規定了強制檢定工作的要求,根據上位法及民航工作實際,對強制檢定工作進行要求。規定:“開展強制檢定工作的民航計量檢定機構應當獲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成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並獲得開展計量檢定工作的授權”。刪去原規定第二十二條“對承接中國民用航空專用計量器具檢定工作的國外技術機構,民航總局計量管理部門應當按有關要求,組織認可工作”。計量檢定工作授權是國家計量行政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中國民航局無相關審批職責。修改後,民航計量檢定工作更符合上位法的要求。

明確計量人員的管理要求。依據上位法,落實計量檢定員行政許可事項取消後的計量人員管理要求,刪去原規定第五章“計量人員”,規定:“執行強制檢定任務的計量檢定人員,應當獲得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並進行註冊”。取消原規定第十八條“各級計量技術機構的計量標準器具、計量檢定人員、環境條件和規章制度,經民航總局計量管理機構或其指定的機構組織考核認可,併發給證書後,方可承擔民用航空行業內部的計量檢定、修理、測試及仲裁等工作”。

明確計量檢定的工作依據。根據上位法,規定:“開展民航專用計量器具計量檢定工作應當執行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或者民航部門計量檢定規程”。

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 民航部門計量技術規範

明確民航部門計量技術規範的制定原則、編制流程和發佈公開要求,更好指導企事業單位制定、實施民航部門計量技術規範。

第十五條 計量技術創新獎勵

為鼓勵計量技術創新,規定:“對具有技術創新或者自主智慧財産權、技術水準較高以及取得顯著效益的民航部門計量技術規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監督管理

依據上位法,明確民航計量監管對象。刪去原規定第十九條“飛機維修許可及産品生産許可,新建、擴建機場,計量器具的配備必須符合民航總局有關規定的要求”;刪去原規定第二十條“新研製的民用航空行業專用計量器具,應符合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計量器具新産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刪去原規定第二十一條“凡引進新型飛機或設備時,必須同時引進配套的國內無法解決的計量器具(含標準器)和計量測試技術資料。計量部門應參與飛機或設備的引進工作,負責對應配套的計量器具和計量技術資料進行驗收”,規定:“民航局對民航計量器具管理、民航專用計量標準的建立和使用開展監督檢查”。修改後,民航計量監管工作更加貼合工作實際,更好服務行業發展。

第十七條 罰則

根據上位法,結合中國民航局計量監管職責,對違法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罰則

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未超越上位法規定範圍的,按照上位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附則

增加了“民航專用計量器具”、“民航計量檢定機構”、“民航計量技術支援單位、民航行政機關”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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