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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王某訴某市交通運輸局行政處罰案

來源:法制司    2024-05-30 11:04:01

【基本案情】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某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省某市交通運輸局

2022年4月2日下午,某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以下簡稱“執法支隊”)接到移交案件,在該市新區高速公路出口發現一輛註冊地為某省內其他地市的私家車涉嫌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經執法支隊調查確認,王某駕駛涉事私家車在機場拉載四名乘客到該市,一名乘客已于中途下車,接受檢查時車上載客三人,其中一名乘客通過掃描微信二維碼支付兩名乘客(包括本人)的乘車費用共計300元整。涉事車輛行駛證上核定的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運,該車未取得客運出租經營許可。執法支隊通過調查發現,王某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以某省某市交通運輸局的名義,決定給予王某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王某不服,先後提起行政訴訟、上訴。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爭議焦點】

一、被上訴人的處罰內容是否適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某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本案中,王某未取得道路運輸客運經營許可、駕駛涉事非營運車輛在機場拉載四名乘客並收取費用的行為事實清楚,構成“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違法行為。同時,根據《某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相關具體規定,王某相關行為的違法程度屬於“一般”,應罰款5000元。被上訴人據此作出相應行政處罰,內容適當。

二、被上訴人執法程式是否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式規定》均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環節和流程進行了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應嚴格執行,不能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本案中,被上訴人在做出行政處罰過程中,經過立案登記、現場勘驗、詢問當事人、比對電子數據,並告知當事人擬對其作出的處罰內容、事實、理由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權,履行了法制工作機構審核等程式,最終依據調查的事實和證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程式合法。

【案件啟示】

行政機關應當嚴格依法行政,並規範使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明確指出“要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同樣情形同樣處理。行政執法機關處理違法行為的手段和措施要適當適度,盡力避免或者減少對當事人權益的損害”。實踐中,部分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對“過罰相當”原則把握不準確,未充分考慮違法行為情節、輕重、後果、當事人的主觀因素以及行政處罰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一律予以“頂格處罰”或者“一刀切”扣車,甚至將扣車作為督促行政相對人繳納罰款的手段,侵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符合建設法治政府的精神要求,也違反了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原則,一旦引起糾紛,將被法院或復議機關作出否定性評價。


相關政策: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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