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背景
2016年,我部制定印發了《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指南》(交水辦〔2016〕178號)(以下簡稱《判定指南》),有效指導了各地排查治理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工作。近些年來,我部相繼制修訂了《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等規章及政策文件,推動發佈了港口作業安全要求多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對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提出了新要求;同時,《判定指南》在實施過程中有的地方也出現了個別條款理解不精準、針對性不突出、主觀擴大認定等情況。
按照國務院安委會《安全生産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年)》及部相關部署要求,我部在原《判定指南》基礎上組織研究制定了《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以下簡稱《判定標準》)。
二、主要修訂內容
《判定標準》維持原《判定指南》框架結構不變,從超範圍超能力超期限作業、設備設施不滿足作業安全要求、安全設施配備不滿足作業安全要求、安全距離(間距)不符合規定、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等五個方面規定了25項重大事故隱患情形。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是增強標準的操作性和實用性。修改完善了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方面可操作性不強的相關內容。
二是突出重點領域隱患排查。重點針對危險貨物作業場所的消防控制室、中心控制室和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罐區等細化了重大事故隱患判定要求。
三是突出防範新風險、解決新問題。重點從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雙重預防機制、高風險作業區域人員行為管理、儲罐浮盤落底作業、動火作業等方面補充了相關內容。
相關文件: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