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鵬飛 交通運輸部管理幹部學院黨委書記
農村公路是服務鄉村振興的重要基礎設施,是打通城鄉要素流動的重要紐帶。《農村公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出臺,首次以專門立法形式系統構建了農村公路發展的制度體系,為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一、《條例》的制度創新
我國農村交通建設始終與時代同頻、與民生共振。《條例》的制定實施,既是對新時代“三農”工作新形勢的主動回應,更是交通領域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制度創新。
一是更好服務國家戰略實施。《條例》第一條明確將“推動高品質發展、適應鄉村全面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作為立法宗旨,充分體現了農村公路的公益性屬性。當前,城鄉區域發展不平衡仍是突出短板,農村公路作為連接城市與鄉村的“經濟線”“民生線”,其高品質發展直接關係到糧食安全、産業振興、城鄉融合等國家戰略的落地。《條例》通過法治化手段將農村公路發展納入國家治理體系,有利於更好發揮農村公路事業服務國家戰略的作用。
二是實現破解發展難題的制度突破。長期以來,農村公路存在“重建輕養”“資金短缺”“責任虛化”等痛點。《條例》直面問題,構建了“政府主導、多元參與”的責任體系,明確縣級政府主體責任,細化各級交通運輸部門監管職責,創新資金籌措機制,為解決“誰來建、誰來管、誰來養、錢從哪來”等核心問題提供了制度依據。
三是完善推動城鄉融合的實踐路徑。《條例》第九條提出“促進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要求農村公路與國道省道銜接協調,與産業園區、旅遊景區聯動建設。這一規定有助於打破現實中城鄉交通的“二元分割”格局,通過完善農村路網,推動城市資本、技術、人才等要素向鄉村流動,為農業産業化、鄉村旅遊發展提供基礎支撐,是落實“城鄉融合發展”理念的生動實踐。
二、《條例》的核心內容
《條例》立足農村公路“建管養運”全生命週期,構建了系統完備、務實管用的制度體系。
一是權責清晰的責任體系。《條例》明確了“國家統籌、省級協調、縣級主責、鄉村參與”的責任架構。第五條突出縣級政府“主體責任”,要求其統籌解決重大問題;鄉鎮政府、縣級交通運輸部門分工協作;國務院及市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加強指導監督。這種“三級聯動”機制,既強化了基層政府的屬地責任,又明確了上級部門的監管職責,避免了“責任懸空”。
二是多元可持續的資金體系。《條例》第六條確立“財政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的資金制度,創新性提出三大籌資路徑:一是地方政府按財政事權落實預算,確保“財政兜底”;二是鼓勵慈善捐助、資源開發等社會參與,如通過公路沿線資源綜合運營獲取收益;三是引導金融機構提供適配服務,吸引社會資本依法介入。這一體系既堅守了農村公路的公益性底線,又激活了市場機制的補充作用,為保障農村公路資金長期穩定投入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統籌協調的建設體系。《條例》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構建了科學的建設標準:一是“提質與延伸並舉”,偏遠地區側重路網延伸,發達地區側重提檔升級;二是“技術等級差異化”,根據功能定位、地形條件、交通流量確定標準,避免“一刀切”;三是“銜接融合”,要求與國省道、産業園區、旅遊景區聯動建設,如推進“農村公路+鄉村旅遊”一體化。同時,簡化小型項目程式、優先利用既有道路節約用地,體現了高效集約的建設理念。
四是長效化的管養體系。《條例》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二條聚焦管養關鍵環節:一是強化超限治理,對建設施工車輛集中通行農村公路作出規範,明確電子監控設備設置使用要求;二是壓實養護責任,縣道由縣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鄉村道由鄉鎮政府組織實施,鼓勵農村居民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公益性崗位等方式參與日常養護;三是健全安全機制,以急彎陡坡、穿村過鎮路段為重點排查安全隱患,組織落實應急預案。這些規定將“建管養運並重”落到實處,推動農村公路從“通上車”向“保暢通、保安全”轉變。
五是協同發展的服務體系。《條例》第二十五條提出“促進農村客運、貨運物流、郵政快遞融合發展”,推動農村公路從“出行工具”向“産業載體”升級。通過完善物流基礎設施、保障客運可持續運營,農村公路將成為串聯農業生産、鄉村旅遊、電商物流的“黃金通道”,助力鄉村産業“接二連三”融合發展,為城鄉經濟迴圈提供支撐。
相關文件:
1.《農村公路條例》
4.【解讀文章之三】以法治護航鄉村振興戰略新征程——寫在《農村公路條例》出臺之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