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黨委書記
農村公路作為連接城鄉的“毛細血管”,是服務“三農”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在鄉村振興戰略中具有基礎性、先導性作用。《農村公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系統性制度設計破解農村公路發展難題,特別是為新疆等邊疆地區從 “通”向“好”、從“線”向“網”躍升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將進一步構建農村公路“建管養運”一體化治理體系,明確多元主體責任、創新體制機制、強化要素保障,將實踐中成熟的政策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更好促進農村公路發展進入法治化、規範化軌道,為鄉村全面振興提供堅強保障。
一、科學厘清權責邊界,構建治理責任體系
《條例》首次從行政法規層面將村道納入農村公路範疇,凸顯了村道在公路路網的重要作用,進一步確立了村道的法律地位,既契合農村公路網路化發展趨勢,也為差異化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將更好推進村道的保護和依法行政。在責任體系構建上,《條例》構建了“縣級政府主體責任、多主體協同” 的治理架構,明晰了縣、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職責,推動治理責任從 “條塊分割”向“網格管理” 轉變,以法律制度保障了政策執行力度,又兼顧了農村基層治理的靈活性。
二、創新資金保障機制,拓寬多元投入渠道
《條例》構建了“公共財政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的可持續資金保障體系,破解了農村公路發展資金短缺難題。一方面,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承擔農村公路發展經費並列入政府預算。另一方面,創新市場化籌資機制,鼓勵通過慈善和社會捐助、綜合開發運營相關資源、權益,支援金融機構提供與農村公路發展相適應的金融服務,引導社會資本依法參與農村公路發展等方式拓寬資金來源,破解了單純依賴財政投入的局限性。同時,允許農村公路與鄉村旅遊等經營性項目一體化開發的收益用於養護,通過“農村公路+”新業態發展模式,拓寬了養護資金來源,緩解了基層財政壓力,為養護長效化提供了制度保障。這種“政府主導+市場參與”的資金模式既通過財政預算剛性約束保障了農村公路的公益性屬性,又借助市場化手段激活了資源要素價值。
三、提升路網品質,構建高品質建設體系
《條例》提出了農村公路建設重點工作要圍繞提升路網品質開展。在建設用地層面,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系統統籌保障,明確優先利用現有道路改建或擴建,體現了節約集約用地的發展理念,避免了盲目建設造成的資源浪費。在統籌協調發展層面,要求農村公路建設與國道、省道銜接協調,並推進與沿線配套設施、産業園區、旅遊景區的一體化建設。這種功能整合機制,有利於推動農村公路從單一交通通道向産業融合載體轉型,為鄉村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
四、創新養護模式,提升可持續發展能力
《條例》構建了“專業養護與群眾養護結合、常態養護與應急保障並重”的養護機制,解決了農村公路養護力量薄弱、應急能力不足等難題。通過吸納農村公路沿線居民參與日常養護,明確保潔、綠化等相關工作可以由農村居民或者家庭承包,不但補充了農村公路特別是村道的養護力量,還進一步鞏固了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領域公益性崗位成果。此外,《條例》要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落實農村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應急物資儲備、災害監測預警等方面責任,災害發生後及時搶通或發佈繞行路線,從制度層面保障農村公路在突發事件中的快速恢復能力,提升地方農村公路自然災害的應對能力,保障農村公路應急通行與物資運輸安全。
五、強化保障措施,拓展本質安全維度
《條例》建立了農村公路安全保護多層次防護機制,加大了對公路本身的保護力度。在安全隱患治理層面,要求重點整治急彎陡坡、臨水臨崖等危險路段,在事故易發地點設置警示標誌和減速裝置,從硬體設施層面提升安全保障水準。在治理措施和手段層面,對於不屬於超限運輸的建設工程重型載貨汽車確需將農村公路作為施工便道或者在一定時期內集中通行農村公路,要求建設單位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協議,採取線路規劃、載荷控制等防護措施;加強非現場執法,明確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設置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推動農村公路精準監管。在宣傳教育方面,鼓勵、引導將愛路護路有關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建立“法律約束+村規民約”雙軌制,調動群眾參與公路保護的積極性,夯實政府、社會、村民協同共治局面。
《條例》的出臺標誌著我國農村公路發展進入“建管養運”協同推進的發展新階段,既構建了全國農村公路“法律體系、政策體系、標準體系”有機結合的可持續發展體系,又解決了新疆等邊疆地區農村公路建設發展的突出問題,為推動新一輪新疆農村公路提升行動實施提供了法律保障。可以預見,隨著《條例》的貫徹實施,全國農村公路將變成鄉村全面振興的“幸福跑道”,新疆農村公路也將加快從“最後一公里”向“最美一公里”轉變,實現“人享其行、物暢其流”美好願景,為“四好農村路”高品質發展注入持久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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