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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電站乏燃料運輸管理辦法》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25-08-04 15:32:04

近日,交通運輸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頒布《核電站乏燃料運輸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令2025年第4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乏燃料是指在反應堆堆芯內受過輻照並從堆芯永久卸出的核燃料。為加強核電站乏燃料運輸管理,保障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核電站乏燃料運輸實際,制定《辦法》。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相關主管部門在乏燃料運輸中承擔的具體工作。根據相關法規規定和部門職能職責,明確了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部門、核安全監管部門、核工業主管部門、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在事前審批、事中監管、事後處置等方面承擔的具體工作。

(二)明確乏燃料運輸活動相關許可管理要求。一是托運人應當辦理乏燃料道路運輸轉移裝運、乏燃料道路運輸通行、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等審批手續。二是道路、水路、鐵路運輸承運人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或符合相關規定,船舶應當符合法定檢驗技術規範並經檢驗合格。此外,通過多式聯運方式運輸乏燃料,對接駁水上、鐵路運輸的短途道路運輸,托運人、承運人、運輸路線固定的,國務院公安部門頒發的乏燃料道路運輸通行許可證件一年內有效。

(三)明確乏燃料運輸各環節管理要求。一是啟運前,明確托運人應當辦妥相關審批、備案手續,承運人應當查驗相關文件和材料,以及雙方的共同檢查義務。二是運輸過程中,對托運人、承運人相應明確了線上監控、運輸管理、實物保護等要求。三是裝卸作業與交接環節,從制定作業方案、配備設施設備、實施作業前安全檢查、規範作業活動等方面,加強裝卸安全管理;同時,明確了各運輸環節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四是建立運輸完成後報告制度。

(四)明確乏燃料運輸應急保障措施。一是建立應急預案和應急演練制度,要求托運人制定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裝備,並會同承運人、裝卸碼頭定期開展應急演練。二是強化事故應急與響應。托運人和承運人應當在發生核與輻射事故後,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並做好事故應急工作;相關各級核應急組織應當進行必要的應急響應。


  相關政策:核電站乏燃料運輸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生態環境部令2025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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