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部制定公佈了《運輸機場運作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有關情況如下:
一、修訂必要性
原《規定》自2007年頒布出臺,並於2018年、2022年進行過兩次局部修正。近年來,我國機場數量不斷增加,規模日益擴大,運作環境更加複雜,機場運作安全管理工作不斷出現新變化和新問題,原《規定》在落實上位法最新規定、銜接其他規章、為規範性文件提供上位法依據、促進重點工作落實等方面均有不足,亟需進行全面修訂。同時,為了落實《安全生産法》並滿足國際民航組織普遍安全監督審計(USOAP)要求,需要對標國際民航組織(ICAO)有關文件,從駐場單位機構設置等方面作出充實完善。
二、主要內容
(一)強化機場運作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完善組織機構設立和人員資質能力要求。
一是增加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空地面服務企業等重要駐場單位履行機場運作安全管理責任的要求。二是在組織機構方面,進一步完善機場運作安全管理委員會和各專業管理委員會(小組)的工作要求。三是在人員管理方面,對機場運營人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分管負責人、運作安全分管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機場運作安全的中級管理人員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作出規定。
(二)優化機場運作各環節要求,滿足機場當前及未來發展的實際管理需要。
一是結合機場實際運作中的突出問題及管理經驗,在“凈空保護管理”一章中增加障礙物及空飄物情況處置要求。二是綜合考慮全國不同規模機場運作特點,明確差異化管理要求,在建立運作保障區域一體分區運作機制、設置航空器專用或者集中除冰坪等方面作了區別規定。三是鼓勵機場運作安全管理創新,在“機坪運作管理”一章中明確鼓勵建立設備共用機制,提升機坪設備使用效率。
(三)聚焦機場運作安全,刪除不屬於運作安全的內容或與其他規定重復的內容。
一是刪除原《規定》“機坪運作管理”一章中的“機坪消防管理”部分。該內容屬於消防專業範疇,相關要求將納入有關消防管理的規章。二是刪除原《規定》“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一章中的“電磁環境的管理”部分。該部分不屬於機場運作安全內容,且與《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以及中國民航局有關規範性文件內容存在重復。
(四)細化法律責任規定,規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一是增強處罰措施的靈活性。民航行政機關在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警告、通報批評或罰款等處罰措施,便於民航行政機關作出更為合法合理的處罰決定。二是加大對部分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依據《安全生産法》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要求,適當提高了對機場運營人未按照要求對道面進行巡查維護等違規行為的罰款數額。三是規範法律責任用語表述。針對原《規定》中部分法律責任用語表述相對籠統的問題,本次修訂予以重新梳理,確保違規行為與具體責任條款一一對應,便於執行。
相關政策:運輸機場運作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5年第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