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部制定公佈了《螺旋槳適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有關情況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螺旋槳適航標準》自1987年頒布出臺以來,對保障我國螺旋槳的安全水準、促進民用航空事業的健康發展起著重要作用。隨著航空科學技術的進步,一些新的螺旋槳設計和技術已經出現,需要進行修訂並上升為規章,以涵蓋對這些新設計和技術的審定要求。此外,隨著我國螺旋槳研製、審定和運作方面經驗的積累,人們對航空安全的認識也在提高,有必要對一些現有條款進行優化和調整,以更好地服務螺旋槳的研製和審定工作。
二、主要內容
(一)關於規章名稱。
《螺旋槳適航標準》頒布于1987年,年代較為久遠。此次上升為規章,從立法技術角度,將其名稱調整為“螺旋槳適航規定”,與其他適航領域的相關規章保持一致。
(二)完善螺旋槳適航審定的一般要求。
一是明確了螺旋槳可在飛機上安裝的前提條件,除按照本規章要求獲得螺旋槳型號合格證外,還必須符合《正常類飛機適航規定》或《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等規章的相關規定。二是銜接適航審定的基礎性規章《民用航空産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明確了申請人應提供符合型號設計定義的螺旋槳所有部件的清單。三是細化了螺旋槳安裝和使用手冊的內容要求,提高管理的精準性。
(三)完善對螺旋槳適航審定的設計和構造要求。
一是新增了對螺旋槳系統進行安全性分析的要求,評估合理預計會發生的所有失效的可能後果。二是新增了每一個螺旋槳關鍵件的完整性要求。三是調整螺旋槳所用材料要求,增加了對製造方法的要求。四是新增了強度條款,確保螺旋槳的最大應力值可接受。
(四)完善對螺旋槳適航審定的試驗和檢查要求。
一是細化了疲勞極限試驗、持久試驗、功能試驗、槳距操縱系統部件試驗等適航要求,使規章更具可操作性。二是新增了鳥撞、雷擊、超轉和超扭等適航審定要求,全方位確保螺旋槳適航安全。
相關政策文件:螺旋槳適航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5年第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