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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政策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25-12-15 16:25:19

日前,我部制定公佈了《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有關情況如下:

一、修訂必要性

原《規定》自2017年頒布出臺以來,已用於國産AC301/AC301A系列、AC311/AC311A系列等正常類旋翼航空器的型號合格審定和引進的國外正常類旋翼航空器的型號認可,對保障我國正常類旋翼航空器的運作安全、促進民用航空事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航空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各種新技術不斷應用,以及對航空事故事件的調查分析,人們對安全標準的認識也在逐步提高和更新。針對增強飛行視景系統、能量存儲系統、自動駕駛和飛行指引系統、儀錶指示和標記等新技術在旋翼航空器設計中的不斷應用,系統的複雜程度不斷升高,原《規定》無法滿足快速發展的航空技術需要及安全要求,需要作出全面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型號合格審定中的飛行特性及構造要求。

一是完善了航向靜穩定性演示條款,增加了有關小側滑角時航向靜穩定性要求。二是完善了駕駛艙視界條款,對於申請夜航的合格審定,在夜間飛行試驗之外,增加了地面試驗作為一種新的符合性方法途徑,並增加了關於增強飛行視景系統的要求。

(二)完善了對正常類旋翼航空器的設備要求。

一是調整了系統、設備及安裝條款,細化了不同類別的失效狀態的概率要求,明確了系統、控制器件以及相關的監控和機組告警裝置的設計要求,完善了對系統、設備及安裝條款符合性應當考慮的要求。二是考慮到現代設計通常將自動駕駛和飛行指引綜合為一個系統,為保證條款要求的一致性和術語的標準化,將自動駕駛儀系統和飛行指引系統條款合併為一條,對自動駕駛和飛行指引系統的組成以及關於工作模式指示、操縱器件等設計要求進行統一規定。三是調整了蓄電池的設計和安裝要求,覆蓋包括鋰電池在內任何能量存儲系統,並明確了能量存儲系統自動保護功能、監測功能以及關鍵系統參數狀態指示等要求。

(三)規範了對正常類旋翼航空器的使用限制要求。

一是調整了空速表和動力裝置儀錶的指示標記要求,用“線”代替了“徑向射線”的標記要求,用“範圍”代替了“弧線”的標記要求,允許用綠色或無標記範圍來標示正常使用範圍,以滿足新型數字式儀錶的審定需求。二是調整了操縱器件標記要求,允許採用不止一種方法告知飛行員燃油系統容量資訊。

此外,對《規定》中的一些用語作了調整,使其更加準確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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