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部制定公佈了《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有關情況如下:
一、修訂必要性
原《規定》自2017年頒布出臺以來,已用於國産Z15、AC332、AC313A等運輸類旋翼航空器的型號合格審定和多型進口運輸類旋翼航空器的型號認可,對保障我國運輸類旋翼航空器的運作安全、促進民用航空事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航空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各種新技術不斷應用,以及對航空事故事件的調查分析,人們對安全標準的認識也在逐步提高和更新。針對增強飛行視景系統、能量存儲系統、自動駕駛和飛行指引系統、儀錶指示和標記等新技術在旋翼航空器設計中的不斷應用,系統的複雜程度不斷升高,原《規定》無法滿足快速發展的航空技術需要及安全要求,需要作出全面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型號合格審定中的飛行特性及構造要求。
一是整合了閃電和靜電保護條款,刪除了第29.610條(d)款(4)項中關於閃電防護相關要求,在第29.1316條中對電子電氣系統的閃電防護作出明確的適航要求。二是完善了駕駛艙視界條款,對於申請夜航的合格審定,在夜間飛行試驗之外,增加了地面試驗作為一種新的符合性方法途徑,並增加了關於增強飛行視景系統的要求。
(二)完善了對運輸類旋翼航空器的設備要求。
一是完善動力裝置儀錶要求,新增了A類旋翼航空器有關一台發動機不工作(OEI)訓練模式的要求。二是調整了系統、設備及安裝條款,細化了不同類別的失效狀態的概率要求。三是考慮到現代設計通常將自動駕駛和飛行指引綜合為一個系統,為保證條款要求的一致性和術語的標準化,將自動駕駛儀系統和飛行指引系統條款合併為一條,對自動駕駛和飛行指引系統的組成以及關於工作模式指示、操縱器件等設計要求進行統一規定。四是調整了電氣設備及安裝要求,覆蓋包括鋰電池在內任何能量存儲系統,並明確了能量存儲系統自動保護功能、監測功能以及關鍵系統參數狀態指示等要求。
(三)規範了對運輸類旋翼航空器的使用限制要求。
一是調整了空速表和動力裝置儀錶的指示標記要求,用“線”代替了“徑向射線”的標記要求,用“範圍”代替了“弧線”的標記要求,允許用綠色或無標記範圍來標示正常使用範圍,以滿足新型數字式儀錶的審定需求。二是調整了操縱器件標記要求,允許採用不止一種方法告知飛行員燃油系統容量資訊。
此外,對《規定》中的一些用語作了調整,使其更加準確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