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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規範》政策解讀

來源:運輸服務司    2025-12-29 15:03:43

日前,交通運輸部辦公廳修訂印發了《城市軌道交通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規範》(交辦運〔2025〕72號,以下簡稱《評估規範》)。為便於有關單位更好理解執行,切實做好文件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文件修訂背景和修訂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24年12月,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城市軌道交通全自動運作系統運營技術和管理規範(試行)》(交辦運〔2024〕70號,以下簡稱《全自動規範》),提出了系統聯動、人機交互、作業互控等基本安全功能要求,全面保障安全運作。為做好安全風險源頭防範,提升本質安全水準,有必要將《全自動規範》的相關安全功能要求補充納入《評估規範》,明確測試評估內容、方法等要求,為各地組織全自動運作線路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工作提供技術依據。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規範共6章147條,包括總則、前提條件、系統功能核驗、系統聯動測試、運營準備、附則。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是補充全自動指標要求。在第二章第三條增加了站臺門間隙探測裝置故障率、列車退出全自動運作模式率、列車喚醒和休眠成功率等3項全自動運作特有指標,並對列車服務可靠度等5項既有指標提出了全自動運作線路的參數要求。

二是增加全自動功能核驗要求。在第三章新增第五節,明確了全自動運作線路應具備的自動化區域隔離、人員防護開關、列車自動休眠喚醒等功能的核驗要求。

三是新增全自動聯動測試要求。在第四章新增了站臺清客聯動、車門與站臺門對位隔離功能、列車障礙物探測聯動、自動化區域人員防護、列車乘客緊急報警聯動、濕軌防滑聯動等9項全自動運作線路測試項目、內容和方法,以及測試結果達標等要求。

四是完善運營管理相關要求。在第五章新增第一百二十三條,適應全自動運作線路運營組織新需要,補充了崗位設置、關鍵崗位職責、培訓和能力要求等內容;新增第一百二十五條,對運營單位開展雙重預防工作提出了要求;修訂第一百三十六條,明確運營單位按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強化“響應、巡查、管控”主動防禦要求。

三、貫徹落實要求

各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工作指導,督促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做好文件宣貫和組織實施工作,促進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工作規範化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要對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的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評估發現的問題,督促相關單位整改到位。

相關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和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等單位要結合工作實際,及時組織宣貫培訓,準確理解文件要求,確保文件要求貫徹落實到位。同時,密切跟蹤文件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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