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家和行業標準、技術指南的規定與所提建議相同,大多數路段是按此規定執行的。對於地名外的專用名詞,GB5768.2規定也與此相同,只是補充規定“根據需要也可採用大寫”。
附:《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 第2部分 道路交通標誌》(GB 5768.2-2009)第3.7.1條規定“地名用中文拼音,……第一個字母大寫,其餘小寫……”;
《公路交通標誌和標線設置規範》(JTG D82—2009)第2.2.2條規定“除特殊規定外,英文(含中文拼音)首字母應為大寫,其餘小寫。”
《國家公路網交通標誌調整工作技術指南》第3.2.2條規定“為提高交通標誌英文資訊的視認效果、符合閱讀習慣,除特殊規定外,英文(含中文拼音)首字母應為大寫,其餘小寫。”